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規定。
那麼,新《土地管理法》將給廣大農民朋友帶來怎樣的改變呢?一起來看看。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一
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原來的《土地管理法》除鄉鎮企業破產兼并外,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土地才可以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受到侵蝕。
自2015年以來,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33個試點地區,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的廣泛歡迎。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這一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二
在改革土地徵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改革土地徵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1、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原法沒有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加之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使土地徵收成為各項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導致征地規模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響社會穩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採取列舉方式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6種情形,確需徵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這一規定將有利於縮小征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
2、明確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原來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按照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3、完善土地徵收程序,政府征地前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
將原來的征地批後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倡導和諧征地,征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三
進城落戶農民可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長期以來,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法律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大量閒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落實。33個試點地區在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宅基地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這是對一戶一宅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考慮到農民變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同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針對社會關注的城裡人是否能去農村買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四
「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資料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總之,保護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這次修訂過程中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本文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新聞、中國之聲、央視財經,以及自然資源部網站、中國經濟網等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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