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以下案例,你就知道了!
劉某,2016年11月入職SB公司,從事遊戲軟體開發工作,雙方約定稅前月薪1萬元。
2018年5月SB公司發放劉某工資時,因劉某有三天未在釘釘軟體上考勤,按照曠工處理,扣除9天工資4137元。
劉某向SB公司提出異議,系因個人原因向部門領導請三天事假。
SB公司不予認可,理由是請假手續不全,並出具了有劉某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
該手冊第四條規定:「上下班員工均需簽到或簽退,如一天內只簽到或簽退扣發半天工資,如全天未簽到或簽退的按曠工一天處理,並扣發三天工資。」
知識就是力量。劉某不愧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
對於公司的如此簡單粗暴管理,劉顯然不買帳。
劉某於是向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SB單位返還扣發的工資4137元以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萬元。
你做得了初一,我就做的了十五。
曠工一天能否扣發3天工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SB單位返還劉某6天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萬元。(2個月,即N)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工資作為勞動所得,神聖不可侵犯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同時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還規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據此,如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不但可以要求補發工資,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SB單位可以不發放劉某3天事假工資,但多扣發劉某正常出勤6天工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由於SB單位扣發工資違法在先,劉某以B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該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理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即使存在曠工或自離情形,對於實際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也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其次,公民合法的財產權不受侵犯,是憲法規定的權利。依照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經法律規定或有權機關委託授權的相關主體,依照法定程序才有行使罰款的職權。
扣發勞動者工資實際屬於經濟處罰的行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經濟處罰的主體資格,故其多扣發工資的行為明顯於法無據。
綜上,企業隨意扣發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將會應引發勞資糾紛,處理不當只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