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交融,這樁「老糾紛」解決了

2024-09-03     南方Plus客戶端

「感謝法官,讓這場困擾我們數十年的煩心事,終於得到圓滿解決。」在拿到調解協議後,A經濟合作社的村民們個個都笑得合不攏嘴。

近日,高州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之間的排除妨害糾紛。執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將調解工作融入執行過程,促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既兌現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又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了當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歷史原因,27畝林地被占

1967年間,被告B村村委會為發展經濟成立了林場。原告A經濟合作社將其所屬的27畝山嶺借給該林場種植使用。林場解散後,B村委會從1992年起一直將上述山嶺承包給他人經營,至今仍未歸還。雙方因上述山嶺權屬問題產生糾紛,A經濟合作社向高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B村委會停止對涉案27畝山嶺的侵害,並將上述山嶺使用權歸還A經濟合作社。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B村委會遲遲未履行返還義務,A經濟合作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多方摸探,因案施策精準發力

執行法官從案卷中了解到,政府在1982年按照實際劃分及經營情況分別確認涉案27畝山嶺的山權屬A經濟合作社所有,山林權屬B村委會所有。

因該案的被執行人系特殊的主體,案件由於歷史、政策、涉眾等諸多複雜因素,執行難度比較大,若不妥善解決,容易激化村委會和經濟合作社之間的矛盾,甚至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能否統籌兼顧雙方利益、妥善實質解決糾紛、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這些都是巨大的考驗。

為此,執行法官與鎮政府多次對涉案山嶺進行勘察,進村入戶走訪村民,摸清村情民意,對強制執行的可行性和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權衡再三後,執行法官決定先做好村委會幹部的思想工作,爭取村委會對執行工作的配合。

「山的所有權是他們的,但我們依法享有山林權,更何況我們在山上種了那麼多的荔枝、龍眼樹,把山嶺全部還給他們,我們的果樹怎麼辦?那可都是村委會的集體財產啊。」村委會幹部面露難色。

「涉案的山嶺既有山權也有林權,我們是能夠通過強制執行交還山嶺,但此後你們難免會再因林權產生糾紛,不如你們雙方坐下來,提出自己的意見,我們想辦法一起解決。」執行法官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耐心勸說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該案。

經過多輪調解,B村委會提出由A經濟合作社對村委會在山嶺上種植的果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A經濟合作社遂召開村民大會,就村委會提出的經濟補償方案進行討論。

情法交融促調解

「我們經濟合作社實在沒足夠的資金做出補償,村民們也不同意進行補償。」合作社負責人告知執行法官,村民們不同意這個賠償方案。通過多次溝通協調,案件未能取得預期效果。

「現在這種情況,強制執行只能實現案結,並不能事了。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早晚都得解決,再拖下去對大家都沒有好處,而且會衍生更多問題。申請人既使用不了山嶺,被執行人也管理不了果樹。和則兩利,斗則俱損。不如雙方各退一步,把問題解決了,讓青山變成金山,這樣鄉村才能振興,才能實現共同發展。」面對執行進度陷入僵局,執行法官沒有氣餒,多次約談雙方當事人,從多方面向他們釋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導他們依法平和地解決矛盾。

「法官說得對,我現在就回去再給村民們做做思想工作。」經濟合作社負責人的態度開始有所鬆動。

幾天後,經濟合作社負責人終於帶來了一個好消息:經過村民大會討論,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了劃分部分山嶺給村委會作為補償。執行法官得知後馬上聯繫村委會,並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經濟合作社同意這樣做,我們也同意把山權和林權同時移交給他們,另外也不再要求他們支付其他補償費了。」村委會負責人也表了態。

經過反覆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由經濟合作社劃分部分山嶺給村委會作為補償,涉案山嶺上的果樹以及山林權歸經濟合作社所有。這樁經歷了三十餘年的矛盾糾紛終於成功化解,該案也得以順利執結。

撰文:邱茜 通訊員 何銘陽 黃茵

【作者】 邱茜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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