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2019-11-01     南通法律通

俗話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如果一個人觸犯了法律,主動去自首還有可能得到寬大的處理,但是很多人對於自首跟坦白還是分不太清楚。那麼准自首的認定情形有哪些?自首與坦白的相同之處有哪些?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一、准自首的認定情形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准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

2、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這是認定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

3、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

4、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此為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條件的前提。



二、自首與坦白的相同之處有哪些

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三、自首與坦白的區別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首與坦白都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二者存在聯繫,但也存在區別。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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