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開庭|背負多起案件負債170多萬,惡意隱匿、轉移財產被判刑

2019-12-15     石獅法院

背負多起案件

負債170多萬

分得征地補償款後

不是第一時間履行判決

而是轉移到兒子名下

以此來逃避執行

結果被判刑

法庭上

60多歲的陳某聲淚俱下

悔不當初

11月19日

石獅法院林明容院長擔任審判長

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並當庭宣判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20日

我院判令被告人陳某治及陳某容共同償還郭某50萬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於2017年4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後郭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月25日

我院判令被告人陳某治及陳某容共同償還蔡某4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於同年3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後蔡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兩起案件,我院均於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當日立案執行,並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告人陳某治及陳某容的財產。

2017年10月11日

晉江法院判令被告人陳某治及陳某容共同償還陳某達80萬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於2018年1月4日發生法律效力,後陳某達向晉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2018年11月28日立案執行。

2018年6月,陳某治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要求其戶籍地所在街道片區改造工作小組將其與陳某容應分得的征地補償款18萬餘元匯入其子陳某旭的銀行帳號,致使前述判決無法執行。2019年6月19日,公安機關在江蘇省某地抓獲陳某治,之後,陳某治及陳某容向我院繳納執行款18萬餘元。

判決結果

我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治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瞞、轉移財產183353.2元,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於陳某治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某治歸案後退出其隱瞞、轉移的財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治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失信被執行人

轉移、隱匿財產

逃避執行

後果很嚴重

請積極履行法院判決、裁定

誠信做人

本分做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dZV8Cm8BMH2_cNUggZv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