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盜」驚現後,檢察院為何決定不起訴?

2019-09-11     興賓檢察

常言道:醫者仁術,大功無利。然而,現實中總會有打破常規印象的事情發生。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了一起醫生涉嫌盜竊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10月13日,作為一名普通醫生的犯罪嫌疑人蘭某下班回家時,途徑某小區樓下時,發現被害人韋某遺落在電動車上的一部藍色華為手機,在原地等待失主的幾分鐘之後,遂產生將該手機據為己有的念頭,趁著四周無人之際,將手機盜走。被害人韋某在發現手機不見後,立即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蘭某在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經鑑定:蘭某盜竊的華為手機價值人民幣3879元。公安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蘭某的行為涉嫌盜竊罪,並於2019年6月12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蘭某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犯罪嫌疑人蘭某系初犯、偶犯,案發後能投案自首、積極退還被害人財務,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還主動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遂該院決定對蘭某做相對不起訴處理。

檢察官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沒有特殊的利益、興趣和判斷標準,這是法律的剛性所在,但作為掌握、運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者卻不然,檢察官們有血有肉,有情有義,司法的目的不在於單純的懲罰,預防、教育、挽救同樣重要。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醫生的偷盜行為,是行為的墮落,更是靈魂的葬送。醫生的職責是治病救人,而不是見財起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手機價值雖小,也不能心存僥倖。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們應該樹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金錢觀,做一個清清白白的人!

審核:覃家貌

文字:楊 洪

編輯:梁月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cJ9SIW0BJleJMoPMpfK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