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老太橫穿籃球場,被學生撞骨折,二審:學生無錯

2024-01-11   歷史有看點

原標題:68歲老太橫穿籃球場,被學生撞骨折,二審:學生無錯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運動健身的需求日益增大,運動場地的使用經常引發一些矛盾,比如小區的籃球場經常被跳廣場舞的大媽占用,青少年只能敬而遠之,「專用場地難專用」的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導致年輕人與大媽們的激烈衝突,造成人身傷害。

如果學生在校園的籃球場上打球,有老人闖入被學生撞傷,損失應由誰來承擔?2022年1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訴訟的判決情況。

2019年11月3日17時30分,湖北武漢,某大學籃球場。一場籃球比賽正在進行,場上激戰正酣,場下吶喊震天,氣氛十分熱烈。

激烈的比賽場上,誰都沒有注意到一個瘦弱的身影,悄然進入了籃球場。

黃明娣今年68歲,個子不高,平時以撿拾破爛為生,這所大學是她最愛來的地方,因為這裡人多,破爛多,各種紙箱、廢紙、易拉罐、飲料瓶,是她收集的重點目標。

黃老太犀利的目光穿過球場內外的眾多人群,鎖定了扔在場邊的飲料瓶。在別人看來,這些空飲料瓶是沒用的垃圾,在她眼中卻是可以換錢的「寶貝」。

為了過去撿飲料瓶,黃老太決定走一個捷徑,直接穿過球場走到對面。在她的眼睛裡,只有一個個閃閃發亮的飲料瓶,所有人都如同空氣一般不存在。

當黃老太的身影出現在場內時,眼尖的觀眾高喊:「老奶奶,快出來!」

可黃老太置若罔聞,反而加快了步伐。

「咚!」全神貫注比賽的李子衡完全沒有注意到有人進入球場,他倒退著背身接球,還沒來得及轉身,一下子撞到了正在橫穿球場的黃老太。

在李子衡的衝擊下,黃老太當場倒地,比賽立即中斷。

李子衡也摔倒了,但他畢竟年輕,只有一點擦傷,啥事沒有,再看黃老太躺在地上一動不動,一個勁地哼哼喊疼,學生們圍在旁邊,卻不敢伸手扶。

老太太很可能有骨折,亂動的話會造成二次傷害,必須趕緊送醫院就診,李子衡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把黃老太拉到了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

經診斷,黃老太系軟組織嚴重挫傷、輕微骨折,需住院治療。黃老太身上沒錢,李子衡先墊付了6000元的住院押金,隨後迅速通知了黃老太的家人。

17天後,黃老太康復出院,後期又到門診複查,恢復狀況不錯。從住院到複查,一共花了3.4萬元左右。

一切塵埃落定後,問題來了:這3.4萬元的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黃老太及其子女認為:黃老太是被李子衡撞傷,3.4萬元的醫療費理所當然由李子衡承擔,之前李子衡已經付了6000元,現在只需要再賠償2.8萬元就行。

黃老太的子女找到李子衡索要賠償,被李子衡果斷拒絕。

李子衡的理由是籃球場是比賽場地,比賽期間他人不得進入,黃老太無視規則,擅自闖入球場被撞傷,責任應該自負,最起碼也該承擔主要責任,自己只是次要責任,最多賠償之前墊付的6000塊錢,多了一分錢都不會出。

黃老太的子女很生氣,認為李子衡不講理。

李子衡的態度很堅決,他們也沒有辦法,又跑去找學校理論,認為學校作為籃球比賽的組織者,應該對比賽造成的人身傷害負責,賠償自己全部醫療費3.4萬元。

一般情況下,公家單位遇到這種事都是花錢消災,息事寧人。但這一回,校方跟黃老太及其家人卯上了,認為黃老太責任自負,他們堅決不賠。

2020年6月,黃老太在子女的支持下,聘請了律師,直接把學校和李子衡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用3.4萬元、鑑定費2000元、護理費4000元、營養費3000元,複印病歷費14元等,費用共計4萬元。

為了打贏官司,黃老太一家做了充分準備,他們擔心黃老太因為受傷導致殘疾,還專門委託湖北中真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書,但認定結果是黃明娣為輕傷,不構成傷殘;休養時間為傷後150日,護理時間為傷後45日,營養時間為傷後45日。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受理了此案,審理後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侵權責任糾紛,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侵權人為李子衡和大學,被侵權人為黃老太。那麼,作為共同侵權人,李子衡和學校究竟要承擔多少賠償責任呢?黃老太本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李子衡對黃老太的受傷有一定責任。

李子衡參加的籃球比賽,是學生自發組織的、以鍛鍊為目的的體育活動,有別於正式的職業籃球比賽,場地並非完全封閉。李子衡作為參賽運動員,應當預見到可能有非比賽人員在球場內通行,應該對穿過籃球場的非比賽人員的人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

但李子衡把精力都放在了比賽上,沒有注意到橫穿籃球場的黃老太,導致與黃老太發生碰撞撞倒並造成黃老太受傷,這是客觀的損害後果。從主觀上講,李子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該對黃老太所受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黃老太本人也要對自己的受傷承擔相當的責任。

黃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為了撿拾飲料瓶,不顧危險,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故而應當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最後,學校對黃老太的受傷也有一定的責任。

籃球場是學校的運動設施,由學校負責管理。作為管理方,學校為了他人安全考慮,應該為籃球場設置護欄,並在球場附近顯著位置設立醒目的安全標誌,提醒或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場地,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沒有設置護欄、安全標誌,也沒有及時有效阻止黃老太橫穿籃球場,應該對黃老太所受損害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根據案件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認定李子衡承擔40%的責任,某大學承擔10%的責任,黃老太自行承擔50%的責任。

最後,一審法院法院做出判決:李子衡賠償黃明娣12903.07元(已扣減李子衡前期墊付的6000元);某大學賠償黃明娣4725.77元;駁回黃明娣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石激起千層浪,一審判決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學生們在學校籃球場正常打比賽,黃老太突然闖入,明顯是她的問題,學生和學校沒有任何過錯,為啥要賠錢?如果是這樣的話,以後打比賽的時候,還得東張西望,隨時警惕闖入者,還怎麼好好打球?

這就好比一名駕駛員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違違法規駕駛行為,一個老頭突然翻越護欄沖入道路,駕駛員第一時間緊急剎車仍然撞到對方,難道還要判駕駛員賠償?

一審宣判後,李子衡不服,李子衡所在的大學也不服:籃球場是打籃球的地方,黃老太肯定也明白,卻為了撿飲料瓶硬衝進去,受了傷還要我們賠償,這是什麼道理?

李子衡和所在的大學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明娣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3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李子衡、某大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而認定事實的關鍵在於李子衡、某大學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就該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就不該承擔責任。

為了查清事實,二審法院調取了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視頻。

視頻可以清晰地看到,事發時李子衡正在球場內專注打球,黃老太橫穿球場時,李子衡一直背對黃老太,在背身接球跑動過程中,以後背將黃老太撞倒。

整個過程中,李子衡始終沒有轉身,沒有觀察到黃老太橫穿球場的舉動。

法院認為,李子衡在背身接球跑動,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便是因此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也不能視為過錯;更何況非比賽人員橫穿球場屬於不可預見行為,不能隨意擴大他人義務,苛求李子衡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

因此,李子衡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

再就是李子衡所在的大學。

學校的籃球場是專門從事籃球運動的場地,地面區域塗為綠色,並有明確的邊界線,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籃球場座位常見場地,本身不具備特殊危險因素,一般情況下,無需單獨設置護欄或安全警示標誌。

因此,某大學對籃球場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

反觀黃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經常到該學校撿拾廢品,明知籃球場與一般道路有明顯區別,明知球場上的籃球運動有激烈的對抗性,能夠預見橫穿球場面臨的受傷風險,但仍然選擇橫穿球場,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

另外,黃老太的行為應當視為自甘冒險,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綜上,李子衡、某大學對黃老太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021年7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明娣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一審、二審結果迥異,很有參考意義。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個條款很容易理解,運動員參加比賽被其他隊員犯規導致受傷的,犯規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自甘風險原則」。

「自甘風險原則」適用對象為參加運動的人員,對於其他人員受場內運動員傷害的並未規定。不過,作者認為在出現類似情況時,法院可以參照執行。

黃老太雖然不是運動員,卻知道籃球運動對抗激烈,有可能發生碰撞並受傷,卻在比賽過程中橫穿球場,屬於明知故犯,把自己置於潛在風險之中,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應該自行承擔傷害後果。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子衡選擇在非籃球場地打球,比如在公共停車場、馬路或小區道路上打球,撞倒了路過的黃老太,就會因選擇體育運動場所不當而被認定存在過錯,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李子衡是在退防過程中,沒有看到黃老太而不慎將對方撞倒,不具有故意或過失。反之,如果李子衡看到黃老太闖入球場而心生不滿,故意正面撞倒對方並致受傷,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2年3月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鼓勵崇尚英模、鄰里相助、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志願服務、輿論監督,決不向耍橫霸道者讓步,決不遷就縱容惡習陋俗,讓廣大群眾知道法治社會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禁止什麼。」

小案件蘊含大道理。這樣一個看似微小的案例,無疑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判例,充分體現了司法判決的引導作用和擔當精神,值得我們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