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將防範化解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
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准入門檻。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准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註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准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帳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於《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來源:中國政府網、新華視點微信、中國人民銀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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