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瓷,趕緊看看!
今後啊在北京您不注意這事兒,
恐怕要面臨200-50000元的罰款啦!
在10月14日,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表)》,並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其中最值得咱老百姓關注的就是「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首都之窗官網截圖
亂投拒不改正者將面臨罰款!
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咱快來看看該怎麼分類呢?
生活垃圾四分類
生活垃圾分成四類: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這四類垃圾都需要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廚餘垃圾:指家庭在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果蔬、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中藥殘渣等。
可回收物:可以再生循環的垃圾。本身或材質是可再利用的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等材質。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材質為有毒有害物質的,如:廢電池、廢螢光棒、廢油漆、廢溫度計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像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建築垃圾等,需要分別按照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單獨堆放。
酒店及餐飲業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產品
對於餐飲行業或配送服務者們也明確規定了不能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否則都將被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也將由文化旅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於以上經營單位,逾期並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看來咱以後出門在外看來還真得注意了
快遞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等也需使用或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同時也將在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地按照標準配置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規範設置垃圾分類容器
在修正案中也規定了,在咱們的住宅小區和自然村中都應當至少有一處垃圾分類交投點。而且都要設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咱以後可得認清這幾個垃圾桶
垃圾分類運輸問題
接下來就是咱們北京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了。我們分類了以後,這些垃圾能不能按照分類運輸到規定場所?總不能我們分類完了,一輛車給拉走了吧?
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按分類標準運輸。如不符合,責任人有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行為也將向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同時也加大了對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混裝運輸的處罰力度。違反相關規定的,擬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修正案全文
目前這份草案還在公開徵求意見中。您可以登陸北京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j.beijing.gov.cn/bjsf/index/index.html)在首頁的「北京市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版塊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4日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
二、在第五條增加四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將第二款修改為第六款:「上述部門和本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園林綠化、公安、文化旅遊、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在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四、在第二十四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五、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採購可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
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採取措施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提倡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裝置。」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餐飲經營單位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並應當設置醒目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不剩餐。」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並應當設置醒目標識。」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刪去第四款。
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成組設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可成組設置廚餘垃圾、其它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十、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分類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十一、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十二、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十三、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將第一款修改為第二款:「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本市環境衛生、循環經濟、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執法機關應當將當事人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十九、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十、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和第五項修改為第二項:「廚餘垃圾(餐廚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和廚餘垃圾的總稱。餐飲垃圾,是指餐館、飯店、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飲食剩餘物,以及後廚的果蔬、肉食、油脂、面點等加工過程廢棄物;廚餘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果蔬,以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中藥殘渣等。」
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藥品、廢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此外,將有關條款中的「區、縣」修改為「區」,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看了這麼長的草案
不知道您對這份草案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呢?
不過小編估計以後胡同里該總能聽見這句
「您算什麼垃圾?」
內容來源:北京日報、北京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