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懟「神經」、踢出微信工作群!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卻這樣說

2020-04-17     柳州1號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名譽侵權案件,原告小方(化名,女)在微信聊天時因瑣事與同事小鄭(化名,女)發生爭執,小鄭向小方發送「神經」等詞彙,引起其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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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群什麼也不知道

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

神經,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係。

@群主,踢出

小方已被移出群聊

在被醫院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後,小方又看見小鄭在共同的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將小方移出群聊。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要求小鄭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萬元。

與同事微信私聊被回「神經」

2個月後她被診斷為抑鬱狀態

2019年5月

小方經小鄭介紹進入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後因瑣事雙方產生爭執,小方在微信中說:「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小鄭表示:「神經,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係。」

同年7月1日

小方感覺不適前往省安寧醫院就診,病情診斷為:患者因情緒壓抑,易發脾氣5天,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醫生建議藥物治療,休息1周。為此,小方產生心理測驗、諮詢、治療等費用總計287.5元。

同年7月

小鄭在兩人同在的微信群內@群主,說:「踢出。」隨後,小方被移出群聊。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給其造成了身心傷害,遂起訴至法院。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時向小鄭發送「神經」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

所謂侮辱,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神經」一詞的涵義一般解釋為「行為失去常態」,多用於對人的非正面評價,屬於貶義詞彙,但與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語言仍具有較大區別。「神經」一詞在一對一、點對點的聊天語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負面評論範圍。因而,小鄭使用「神經」詞彙,沒有達到損害小方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

小鄭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將小方移出群聊,行為性質屬於提示群主履行網際網路群組管理職能,並未在公共空間對小方的名譽、人格等進行負面評價。小鄭使用「神經」詞彙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且與小方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小方要求小鄭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小方的訴訟請求。

海口中院二審認為

判斷小鄭的言辭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而非僅根據小方一人的感受來判斷,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格權而非僅保護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請求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來源:「南國都市報」「海南特區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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