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兩天有個小夥伴私聊我,詢問單位停工放假期間的工資和保險問題,我覺得很有代表性,便整理髮出來給大家分享一下。
最近幾年經濟環境不景氣,美國又惡意挑起中美「貿易戰」導致部分行業、產業經營形式更加低迷,再加上有些行業、企業自身存在經營不善等原因引起停工破產或停工整頓(檢修)等。企業出於減少成本支出的考量,都會選擇給員工放假,那麼問題來了,單位放假期間是否應該給員工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呢,答案當然是確定的--必須必。現分析如下:
噹噹噹噹,照例祭出法律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們一貫的宗旨。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解讀如下:
1、本法律條款雖然頒布年代久遠但目前仍繼續有效。
2、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指一個月,也就是說:因單位原因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月內的,單位需正常支付工資(也就是以前每月全勤工資)。
3、停工若超過一個月的,雙方可補充協議協商這期間的工資,但若勞動者正常提供了勞動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4、若停工超過一個月的,且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裡指的有關規定,各省市標準是不一樣的,這裡特地舉一個例子,大家看一下。
例子: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也就是說在單位放假期間沒有安排你工作的,你不得到其他單位工作(當然了,一般偷偷的,單位也不一定知道,哈哈)單位才給你發工資。
怎麼辦,照例拿出法律的武器懟他,可直接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執法檢查部門舉報。
好了,今天分享就到這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點關注,不迷路,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