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作為柳州市檢察機關唯一「一次訪」試點單位為契機,在辦理黃某某申訴的民事檢察監督一案中,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讓群眾少跑路、重在化解矛盾的工作理念,與法院、當地派出所、村委共同協調,多次到涉案雙方當事人家中進行溝通協調,終於將一起二十年前財產損害糾紛引發民事案件的信訪矛盾圓滿化解。
(事隔二十年,兩位老人重新坐在一起)
案情回放
「昔日互幫互助的好鄰里反目」
1987年,申請人黃某因長年外出打工,見同村鄰里伍某獨自帶女兒無房居住,遂將家裡兩空兩層泥沖牆瓦房借給伍某居住, 二十八年後返鄉發現房屋被拆,得知2003年當年72歲的伍某讓女兒林某、村民鍾某等人將房屋拆除。黃某遂將伍某等三人起訴至融安縣人民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經開庭審理,融安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29日判決被告伍某應當在原址上恢復原告黃某的兩空兩層泥沖牆瓦房結構的房屋原狀。法院的判決生效後, 2016年黃某向融安縣法院申請執行,但因伍某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也無財產可供執行,遂終結執行程序。
(黃某被拆房屋現狀)
(黃某被2019年洪水沖毀的老房現狀)
(黃某在地頭裡搭建的簡易房成為他棲身之所)
昔日好鄰里變成了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兩位老人都覺得自己「冤」,不願退讓。黃某拿著判決書,走上了四年無果的上訪之路。抱著試一試的想法,71歲黃某於2019年5月來到融安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尋求法律幫助,提出檢察監督申請。
一次登門找准焦點—「最多讓群眾跑一次」
(黃某被拆房屋現為他人菜地)
(與派出所幹警一道開展調解工作)
經接訪黃某,查閱原案案卷、核實相關情況,根據法律規定,黃某收到法院一審判決後,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不符合檢察機關啟動民事監督程序條件;並且因相同的當事人、相同的訴訟標的、相同的訴訟請求,檢察機關也不能建議黃某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因此黃某在法律上已經喪失了救濟的途徑。如果簡單地一推了事或者尋找新的檢察監督切入點都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的矛盾,辦案的檢察官認為通過「和解息訴」化解兩位老人的矛盾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於是在爭取到柳州市檢察院主管業務部門的支持後,開啟了市、縣二級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一次訪」—「把矛盾化解在村裡」的目標模式,主動登門,闡明解決渠道……
二次入戶調查走訪— 陷入僵局
(柳州市檢察院控申科負責人楊虎雲到案發地查看並現場開展矛盾化解工作)
為有效地將「一次訪」推行於信訪工作當中,融安到檢察院主辦檢察官一方面積極向柳州市檢察院業務主管部門彙報案情,爭取業務指導,柳州市檢察院控告申訴科科長楊虎雲、副科長藍承喜親自到村委了解情況,查看被拆房屋現場,到信訪人家中說理釋法,避免矛盾激化,再次發生越級或重複信訪問題。
另一方面針對信訪訴求,檢察官辦案組在當地派出所的協助下,分別到二位老人家中進行溝通交流,積極尋找解決渠道,但是兩位老人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
—黃某認為生效判決不能成為一紙空文,司法機關應當維護勝訴人權益,讓被告執行「恢復原狀」的判決內容;
—伍某稱自己88歲高齡,無經濟收入,無勞動能力,無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伍某的女兒林某認為判決沒有認定其本人承擔法律連帶責任,並且家庭生活不寬裕,兒子讀大學,母親需要贍養,經濟收入低,沒有能力履行判決內容。
調解工作,步履維艱……
四次調處化解矛盾—「法情互動」
古稀之年與耄耋之年結怨,化解矛盾的關鍵是要除去心結,將法律與感情相結合,檢察官再次三度登門,從老人七十年代的感情談起,講法律、講道理、講人情,讓大家各讓一步,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方權衡,終於有了和解的意願。
(與法官一道對雙方當事人以情依理說法)
(雙方簽訂諒解協議)
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檢察官主動對接法院法官,在村委的支持和配合下,共同到伍某家中就賠償金額再次進行說服教育,爭取到了伍某的女兒代母賠償。最終雙方都作出了讓步,信訪人黃某也表示希望能早點解決糾紛,不再要求伍某「恢復原狀」。雙方於2019年8月23日在檢察官和村委幹部的見證人簽訂了和解協議,兩位老人承諾:和好如初,不再就此事相互糾纏。
(久違的笑臉重新 呈現在兩位老人臉上)
融安縣檢察院將繼續貫徹 「一次訪」,堅持監督與息訴並重,把矛盾化解貫穿於執法辦案全過程,案結事了,實現努力實現保民生、保穩定。
文字:陽紅斌
圖片:鄭 華
編輯:曾 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VGOStW0BMH2_cNUgAU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