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法院宣判本區首起防疫物資詐騙案一人分飾兩角假賣口罩 獲刑兩年

2020-03-06     平安嘉定

3月6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採用遠程庭審的方式,依法公開審理了嘉定區首起涉嫌以銷售口罩為名的詐騙罪案件,並當庭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這是自「兩高兩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以來,嘉定區首起以銷售口罩為名實施詐騙的刑事案件。

2020年2月27日,上海嘉定法院接收了該案件的起訴材料,並於當日快速審查立案。由於該案是涉疫情的詐騙案件,上海嘉定法院第一時間快速召開了專題會議,決定於3月6日上午9點10分公開開庭審理,並由院黨組書記、院長段守亮擔任審判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趙雁擔任主審法官。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上旬,正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黃某某眼見醫用防護口罩已成緊俏趨勢,萌生出了以假裝賣口罩來獲利的念頭。黃某某從網上搜集了醫用口罩、3M口罩等不同類型口罩的圖片發布於微信朋友圈,並稱自己認識某藥店工作人員,可以幫大家買到口罩。由於黃某某平日裡從事著快遞員工作,積累了不少微信好友,因此該口罩銷售狀態一發布,很快就有不少人通過微信向黃某某詢問購買口罩事宜。

為使銷售信息更加可靠,騙取更多人的信任,黃某某還通過另一個微信帳戶,將自己偽裝成藥店工作人員,在黃某某一人分飾兩角的賣力「表演」下,最終,有陳某某、馬某某、郭某某三名被害人信以為真,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分別向黃某某轉款了人民幣9600元、13493元、11150元。收到轉帳的黃某某怕事情敗露,於是採用了拉黑對方的方式逃避被害人的追問,並很快將騙來的錢款揮霍一空。

2020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某抓獲歸案,到案後,黃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海嘉定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罪名、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並要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辯護律師認為,黃某某有認罪悔罪表現,建議從輕處罰。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多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罪名業已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退賠大部分錢款並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也得到了公訴機關的認可,因此,上述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鑒於被告人除從輕處罰情節之外,另黃某某有前科,特別是在疫情非常緊張的時期,利用防護物品緊缺、個人難以充分購得的情況下,騙取多人錢款,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公眾造成心理上的傷害和社會秩序的混亂,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綜合以上從輕和從重量刑情節,公訴機關相關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被告人黃某某繼續退賠犯罪所得,分別發還相關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本次庭審在中國法院網同步進行了圖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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