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男子非法種植罌粟被判刑

2020-04-24     西部法制報

近日,韓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去年後季,韓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韓城市金城辦蘇村魚池南邊地里,有非法種植的疑似罌粟原植物。民警當即找到該地的主人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對其非法種植疑似罌粟原植物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後民警在將這些疑似罌粟原植物剷除,經現場清點,疑似罌粟原植物共計551株。經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杜某某種植的植物均為罌粟,隸屬於罌粟科,為毒品原植物。

案件經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種植罌粟551株,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並自願繳納罰金。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杜某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結合被告人杜某某所在社區對其平時表現,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非監禁刑對所在社區有無重大影響的評估調查情況,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釋法: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歷來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1條明確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其中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到三千株或者二百平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米、尚未出苗的;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個人任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種植超過一定數量,屬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私自種植罌粟551株,已觸犯刑法,已受刑法處罰。在生活中,每個人都應做到知法守法,自覺遠離、拒絕毒品。(記者 張建鋒 通訊員 王延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TItvqnEBfGB4SiUw29d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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