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90後去修腳屋要嫖娼 被拒後竟打傷女子

2020-04-14     子非喬木


2019年7月19日凌晨4時左右,90後的年輕小伙劉某飲酒後帶著醉意走進鏡湖區一家「修腳屋」。看見修腳屋工作人員章某某後,劉某提出嫖娼的要求。在被章某某斷然拒絕後,劉某惱羞成怒,借著酒勁使用暴力撕扯章某某的衣服,欲在店內實施強姦。被害人章某某激烈反抗,劉某不僅不放棄,仍繼續拖拽被害人頭髮,用板凳打砸、用鐵鉤掄打被害人上身、腰部、胳膊等身體多個部位,並搶奪被害人手機阻止其報警。雖然被暴力侵害,被害人仍然激烈反抗不從,劉某精疲力竭後不得不暫時離開。


就在劉某離開時,被害人章某某趁機逃出室內,被劉某發現後,他又用路邊撿起的磚頭砸傷被害人章某某的額頭,致使章某某頭部流血倒地,被告人劉某這才慌了神馬上逃離現場。之後被害人章某某用手機撥打了120急救和110報警電話,經蕪湖市第二人民醫院檢查,被害人章某某右肱骨大結節骨折、頭面部皮膚挫傷、多部位損傷。2019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劉某在蕪湖市鏡湖區荊山某小區的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施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從重處罰。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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