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物業費被開55萬天價「罰單」,繳納物業費是權利,還是義務?|幸福圓桌會

2020-08-17     幸福里APP

原標題:欠繳物業費被開55萬天價「罰單」,繳納物業費是權利,還是義務?|幸福圓桌會

因房屋出現一些問題,加上物業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公示公攤電費明細等,陝西一業主「賭氣」拒繳物業費,沒想到等來的卻是一張高達8萬的催款通知書。

上面寫著,截至19年12月31日,共計拖欠物業費、電梯費、水費等費用共計16018.74元,根據物業協議,自逾期之日起,須按所欠費用每日3‰支付「滯納金」共計82704.07元(此費用每日遞增)。

同一小區的業主劉女士說,她也收到了催款通知書。「我們之前也通過12345投訴過物業不公示公攤電費的問題,12345回復要求物業公示,但到現在還沒公示。」

無獨有偶,17年的時候,成都一小區業主因欠繳5萬物業費而被物業公司告知需交55萬「滯納金」。

對此,網友們觀點不一。

有的網友給業主們「支招」,主張成立業委會,業主自己當家作主、監督物業。

@豬肉丸子

也有網友提醒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會被起訴,而且一起訴一個準。

@jiaren767

還有網友認為,業主拒繳物業費是因為對物業的職責範圍的認知不夠清晰,併科普:物業的職責範圍不包括戶門以內、業主自己家的東西。

@王小刁不叼

業主的無奈

很多時候,業主不繳納物業費是出於對物業服務的不滿。多次反饋後,物業仍不改進,業主又沒有其他方式制約,只能採取拒繳物業費這一相對消極的處理方式

但是,物業公司要求繳納的「滯納金」並不合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滯納金」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收取的罰款,業主欠交物業費不存在國家法律和行政處罰的含義,物業公司無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滯納金的發生在雙方權利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或者公共權力使用過程中才可能出現。也就是說,當雙方是平等情況下,另一方則不能主張收取滯納金的。此處稱為「違約金」更合適。

具體應按照多少利率繳納違約金,主要看業主(或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是如果約定的。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拖欠物業費的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信貸最高利息的規定,消費者違約金的所有賠償不得超過年息24%的上限。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拒繳物業費對業主和物業都沒有好處

業主方面,逾期仍不繳納物業費,可能面臨被物業起訴的風險,嚴重的可能被司法拘留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單。物業方面,由於收不到業主本應按期繳納的物業費,小區清潔衛生、綠化養護、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等服務由於資金不到位,必將受到影響,繼而引發新一輪的業主投訴,陷入「物業服務差-業主投訴-物業不改進-業主拒繳物業費-物業服務差」的惡性循環

所以說,因為物業服務不好而拒繳物業費,對業主有百害而無一利。

心有不滿也應尋找積極的途徑解決,如聯合其他業主向物業公司提起整改建議;物業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讓業主住得開心、舒心,也應積極聽取業主建議,雙方共同向建設和諧小區、幸福小區的目標努力,擰成一股勁,才是我們想看到的場景。

具體條例規定可參見以下內容: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P_Fi_XMBd8y1i3sJbXh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