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我院第二檢察部在媒體報道中發現一條轄區內涉疫情案件線索:一名外地赴陝按照政策應開展隔離的群眾擅自脫離隔離工作區後乘坐火車至四川廣元,被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追回。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該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發現該線索後,主管檢察長牟文指派第二檢察部負責人張雨齊帶領幹警劉珂言趕往辦案單位胡家廟派出所了解案情,提前介入。在胡家廟派出所,我院張雨齊、劉珂言向辦案人員詳細詢問了該人的行程、有無去過疫區、是否接受診斷、有無疑似症狀、有無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情況,並查閱了台帳,了解到該人今日系隔離最後一天,且在隔離期間未出現任何症狀,基本可以排除其系病毒攜帶者。目前,經與公安機關研判查明該人的行為尚不能立案,且該人因再次從外地返回,依照相關規定應繼續執行隔離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我院第二檢察部將繼續提髙政治敏銳性,密切關注轄區內涉疫情刑事案件情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法條連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疫情面前
沒有人能獨善其身
面對疫情,你我皆是防線!
疫情不退,新檢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