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網山東7月21日電 2020年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三大攻堅戰」的關鍵之年,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則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中之重。監管部門指出,對銀行領域職務犯罪的打擊是保護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銀行領域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呈逐年增多趨勢,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執法力度保持監管高壓態勢。
中宏網記者注意到,農商銀行(農信社)一直是銀行領域職務犯罪的重災區。據中宏網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山東農商銀行職務犯罪刑事案件已審結案件多達17起,犯罪案由涉及違法發放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詐騙、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挪用資金、受賄、職務侵占等多種罪名,涉案人員從基層信貸員、櫃員、客戶經理到中層支行行長、高層理事長兼黨委書記、總行副監事長均有分布,涉案地區包括濟南、泰安、菏澤、臨沂、棗莊、聊城、日照等多個地市。
中宏網記者按照法院判決時間的先後順序,將山東農商銀行上述17件職務犯罪刑事案件整理如下:
1、1月20日,菏澤農商銀行沙土支行(原菏澤市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沙土信用社)行長張來成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間,張來成作為菏澤農商銀行沙土支行行長、信貸員,在負責審核曹某、崔某的貸款申請時,未嚴格履行貸前依法審查、貸中依法核實、貸後依法檢查的職責,違反國家規定出具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分別向曹某、崔某發放貸款50萬元、100萬元,給銀行造成本金損失49.4萬元、69萬元。
2、1月20日,萊蕪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高莊信用社(現萊蕪農商銀行高莊支行)主任張某某被法院判決為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緩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萊蕪市金開源選礦廠法人彭某以多家關聯企業的名義在高莊信用社辦理了多筆貸款和承兌業務。2009年9月,張某某為了周轉彭某在信用社的多筆到期貸款和承兌匯票,防止形成墊款,安排萊蕪市煜金工貿公司法人王某代為償還,後又通過王某購買空殼公司,並以該空殼公司的名義辦理承兌匯票和貸款用於償還彭某的到期承兌匯票及王某的墊資。截至案發,張某某違法發放貸款300萬元,違規出具承兌匯票500萬元。
3、3月19日,濟南農商銀行副監事長彭某某被法院判決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彭某某因職級待遇和未進入濟南農商銀行領導班子而心生不滿,多次通過信訪手段謀求職級和職務上的不正當利益。2019年5月,為向濟南農商銀行等單位施加壓力,引起輿論關注,彭某某主動聯繫並僱傭「網絡推手」王某某,二人共謀網絡炒作方案,通過暱稱為「副監事曉彭」的微信公眾號、「彭某某」的今日頭條帳號、「副監事曉彭」的百度百家號、「濟南農商行舉報人彭某某」的微博帳號在網上公開發布題為《實名舉報山東廳級幹部生活淫亂,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等文章,引髮網民大量點擊、轉發及負面評論,點擊量超過千萬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4、3月27日,菏澤農商銀行馬嶺崗支行(原菏澤市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馬嶺崗信用社)代辦員張守君被法院判決為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守君在擔任農信社代辦員期間,於1989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向儲戶開具存單後,未將存款上交農信社,而是用於私自放貸給他人,涉案金額共計40.2萬元。2019年10月,張守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5、4月8日,平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欒灣信用社(現平陰農商銀行欒灣支行)協理員趙某某被法院判決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趙某某在平陰縣安城鎮西平洛村擔任農信社協理員期間,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亦未向單位請示彙報,私自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告訴本村村民或周邊村民,將錢借給其個人使用,承諾存款到期支付本金並按月息8.37厘至2分不等的比例支付利息,吸引韓某某、趙某甲等55名存款人到其處存款89.21萬元。趙某某將吸收的存款用於個人養殖、運輸等經營,後因經營不善,無力支付到期本息。2009年2月,趙某某攜家人潛逃。2019年10月,趙某某在天津被抓獲歸案。
6、4月21日,臨沂市羅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羅莊分社(現臨沂羅莊農商銀行)客戶經理李青全被法院判決為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李青全利用農信社客戶經理的身份,以虛構償還到期貸款的事由,以借款的形式騙取被害人楊某、趙某、孫某等人錢款136萬元,並於2011年9月19日逃匿,2019年1月23日被抓獲歸案。
7、4月23日,棗莊農商銀行市中支行員工張鵬被法院判決為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張鵬明知無償還能力,謊稱本人或者他人銀行貸款到期需要用資金「墊資過橋」,通過其與被害人王某、牛某簽訂借款合同,並由王先浩、韓濤對其借款分別簽訂擔保合同,先後騙取被害人王某、牛某共計42萬元。2019年1月31日,張鵬被逮捕歸案。
8、4月23日,臨清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臨清農商銀行)肖寨分社客戶經理張振合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振合在擔任農信社客戶經理期間,明知實際用款人為陳某,仍未對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貸款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分別於2009年1月和3月以阮某、薛某、張某等人的名義發放聯合保證貸款35萬元,以曲某、許某、郝某等人的名義發放聯合保證貸款45萬元。發放上述貸款後,張振合未對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用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調查,貸款逾期後也未及時催收,給銀行造成直接損失53萬元。2012年12月,張振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9、4月26日,東阿農商銀行高集支行(原高集農村信用社)客戶經理楊榮臣被法院判決為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榮臣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截留客戶歸還銀行的資金、利用客戶的名義貸款、利用客戶貸款之機多給客戶辦理貸款少給客戶款項的方式,挪用單位資金72.56萬元。2017年11月28日,東阿農商銀行高集支行行長王某報警稱其單位員工楊榮臣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公安機關於11月29日立案偵查,民警在東阿農商銀行將楊榮臣帶至刑警隊進行訊問,楊榮臣對自己挪用資金、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10、4月27日,日照市東港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理事長兼黨委書記劉中永(曾任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副主任、主任、理事長兼黨委書記)被法院再審判決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劉中永自2006年春節至2009年1月,利用擔任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理事長之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莒縣新世紀商廈經理馮某為承攬信用社工作服定做業務所送現金和購物卡摺合4.5萬元,並為其謀取利益。2008年,劉中永利用其擔任信用社理事長之職務便利,採取侵吞、虛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13.03萬元。
11、4月28日,聊城潤昌農商銀行東古城支行客戶經理王振民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6年底,王振民借用他人身份證件、假冒他人簽名貸款自用或者未對貸款人、擔保人執行面簽,違法發放貸款共計33筆,給銀行造成損失546.8萬元。案發後,王振民與潤昌農商銀行達成以資抵債協議,將王振民和閆某共有的價值280萬元的冷庫抵償給該行,彌補了銀行部分損失,剩餘損失為266.8萬元。
12、4月30日,臨清農商銀行八岔路支行(原臨清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岔路分社)客戶經理馬學君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臨清農信社客戶馮元禮因經營不善,貸款無法按期償還本息,應付本息數額超過100萬元。2013年10月,馮元禮花費2萬元購買百威公司工商登記手續,通過虛構借款用途、購銷合同、財務報表等貸款資料,向臨清農信社貸款130萬元用於償還上述貸款。該筆貸款到期後,馮元禮仍無力償還貸款,再次用編造的百威公司虛假資料辦理借新還舊手續,給銀行造成本金損失130萬元及利息損失。馬學君系上述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核實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致使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貸款被違法發放,並在之後為該筆貸款違規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2018年1月,馬學君投案自首。
13、5月15日,棗莊農商銀行蘭城支行櫃員丁波被法院判決為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丁波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91.38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中75.38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14、5月22日,寧陽農商銀行(原寧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員董傳軍被法院判決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董傳軍在未經有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的情況下,為了自己使用資金,利用自己長期擔任農信社信貸員接觸他人的便利,以存款方便、高利息為誘餌,以口口相傳的形式,長期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至案發,共吸收馬某、韓某、張某等147人的存款共計634.17萬元,其中622.24萬元尚未歸還。2019年5月,董傳軍投案自首。
15、6月3日,鄆城農商銀行程屯支行(原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程屯信用社)客戶經理宋德建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宋德建在對借款人及保證人信用等級評定表中填寫的家庭資產、自有投入資金、還款能力等方面未進行調查及嚴格審查,明知貸款資料中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產情況與實際不符,其作為調查人和第一責任人,向徐某、肖某、李某等人違規發放貸款12筆共計339萬元。上述貸款到期後,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全部借款,給鄆城農商銀行造成經濟損失296.46萬元。
16、6月5日,棗莊農商銀行躍進支行原行長王曉見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左右,王曉見在棗莊農商銀行躍進支行任職期間,為謀求私利,向他人借款並轉借給銀行客戶做過橋資金賺取利息差額。2014年因借款對象資金斷裂,借款未能償還,導致王曉見資金虧空近500萬元。2015年底,王曉見所在的棗莊農商銀行躍進支行即將被撤銷,債權人索要欠款日益緊迫,且王曉見收入遠不能償還前期資金虧空及借款利息。王曉見在明顯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棗莊農商銀行躍進支行使用過橋資金的借款理由,以給開具借條(或欠條)、擔保人處加蓋該行行政章作為擔保的方式,先後騙取多名客戶資金共計904.37萬元,用於償還他人借款本息。
2014年4月,王曉見明知其兄王祥泰經營的祥泰浪潮公司申報的200萬貸款不符合貸款審批條件,而予以審批發放,導致該筆貸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銀行直接損失198.07萬元。2017年至2018年,王曉見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其本人名下的3張信用卡惡意透支套現,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仍拒不還款,給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共計造成直接損失20.11萬元。
17、6月12日,陽穀農商銀行范海支行(原陽穀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范海分社)客戶經理布某某被法院判決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間,布某某在辦理農戶聯合擔保貸款業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國家規定給張某某、劉某和張某等人發放貸款20萬元、10萬元和7萬元,以上貸款實際均由張某某使用,貸款到期後張某某沒有如期還本付息,各保證人亦未能履行擔保責任,造成銀行損失36.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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