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主辦的第十五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評選結果揭曉,曾備受關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入選。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冰面遛狗時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2萬元。北京豐臺法院最終駁回了家屬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乾脆利落,不和稀泥。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該男子溺亡地點不屬於公共場所,河道管理部門不負有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還指出:該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喪子、女兒年幼喪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進行嚴格界定及證據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
無獨有偶,今年1月20日,廣州中院對「老人景區擅自上樹摘楊梅摔死案」再審宣判。廣州市花都區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樹採摘楊梅跌落身亡,家屬遂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此前,一、二審曾以雙方均有過錯為由,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而再審判決明確認定村委會不存在過錯,駁回死者近親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按法院通報,這起案件中,5%的賠償額不過4.5萬元,該村作為3A級旅遊景點,承擔起來似乎只是「毛毛雨」,但再審判決旗幟鮮明地對家屬賠償請求說不,糾正了此前一、二審「和稀泥」式的判決,向社會傳遞的是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決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類似場景曾時不時進入公眾視野:橫穿封閉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駛的司機被索賠;罔顧水庫岸邊「禁止游泳」警告牌執意野泳溺亡,水庫管理部門被訴……有人因小惡付出生命代價,法院判決時和稀泥,判決過錯「二八開」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過去並不鮮見。
出現守法者為小惡買單的和稀泥式判決,無非兩個原因:一是念及違法者已因小惡身亡,判決無過錯方在能力範圍內「背個鍋」,這種啞巴虧吃了也就吃了,有幾個人會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對信訪考核的壓力,擔心亡者家屬可能鬧訪,判決時有所妥協,以便息訴罷訪。
和稀泥式判決,能換來一時的「風平浪靜」,但隱藏著的「暗流涌動」不容忽視。這樣看似皆大歡喜的判決,不啻為一枚「毒樹之果」——它向全社會傳遞了混亂甚至錯誤的價值導向:因為「死者為大」的人之常情,違法行為可以逃避追責甚至得到補償。這樣的判決是對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對不守法者、破壞秩序者的變相鼓勵。
司法判決不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事,除了定分止爭,它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義向全社會宣示我們支持什麼、反對什麼。這種通過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價值判斷,比任何空洞的說教都更有社會教化力。有鑒於此,法院理應旗幟鮮明地釐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決。
我們看到,北京豐臺法院、廣州中院這樣不和稀泥的判決,近年來越來越多地進入公眾視野。這樣的判決,處理的案件雖小,但社會價值很大,它們彰顯了法院、法官的擔當和法治進步,全社會應為這樣硬氣的判決「撐腰」。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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