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於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5、證明商標准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准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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