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2020-09-15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被收養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趙某丈夫劉某已經去世,家中只有獨生女兒小紅,後小紅經人介紹與同村村民張某相識並結為伉儷,婚後夫妻二人非常恩愛,但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為了補貼家用,張某經常外出打工,1990年在一次事故中張某意外身亡,小紅悲痛欲絕,為了懷念自己的丈夫,當年收養一子,並取名張思君,2004年小紅因病去世,張思君與外婆生活,直至高中畢業參加工作。

2010年6月份趙某也因病去世,張思君在料理完外婆的喪事後,要求代位繼承外婆遺留下來的房屋、宅基地以及存款等遺產,但遭到趙某已故丈夫之兄兒子大劉的反對,大劉認為代為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而張思君只是小紅的養子,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所以不能繼承趙某的遺產,而小紅養子張思君則不同意劉某的觀點,經過村委會調解無果後,張思君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代為繼承外婆趙某的全部遺產。

案情分析:

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4款的規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作為代位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範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也做了具體與明確的規定。

在本案中,小紅先與母親趙某死亡,小紅的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張思君是小紅的養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在繼承問題上,關於養子女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第4款以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人民法院應支持原告張思軍的訴訟請求,允許原告張思君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趙某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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