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掛靠情形下的六種責任及承擔

2019-12-10     HXJCHD

借用資質掛靠我們都要承擔那些責任,今天陝西中石工程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在掛靠情形下,可能存在如下責任承擔情形:

1、出藉資質單位能否直接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借用資質單位能否直接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3、借用資質單位能否起訴出藉資質單位,要求支付工程款?

4、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出藉資質單位和借用資質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5、借用資質單位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租金的,出藉資質單位和借用資質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6、借用資質單位拖欠工人工資的,出藉資質單位和借用資質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陝西中石工程

針對以上問題,結合法院的司法審判實踐,我們認為:

1、第一種情形下,出藉資質單位是名義上的承包人,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藉資質單位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查明掛靠事實的,可裁定駁回起訴。

2、第二種情形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條、26條的規定,借用資質的掛靠人也屬於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借用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

3、第三種情形下,出藉資質單位是名義上的承包人,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藉資質單位與借用資質單位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借用資質單位無權向出藉資質單位主張支付工程款。但是,出藉資質單位已經收取了工程款項,未支付給借用資質單位的除外。

4、第四種情形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的規定,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藉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出藉資質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出藉資質單位與借用資質單位應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第五種情形下,應當區分掛靠人對外以誰的名義簽訂合同確定當事人。如果掛靠人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應當以掛靠人為被告(以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作為抗辯理由的,可追加被掛靠人為被告);如果掛靠人對外明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當事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指導意見》(2008)第25條規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及房屋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掛靠人作為實際施工主體應對自己的施工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被掛靠人雖未直接參與工程建設施工,但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攬施工,也應負擔該施工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當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方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

6、第六種情形下,對於掛靠人拖欠的工人工資,或者是掛靠人的分包承包人、轉包承包人拖欠的工人工資,被掛靠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先看看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已明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法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農民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第九條規定,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陝西中石工程溫馨提示雖然上述規定有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的範疇,但是我們一併索引並列舉在此。結合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來看,勞動者如果構成工傷,主張工傷賠償的,可要求出藉資質單位和借用資質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主張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J6UaE28BMH2_cNUgNEq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