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職工受傷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書,且在有效期內,受傷害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發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及複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勞動(聘用)合同書及複印件、疾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職工受傷前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書,就需提供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及複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勞動關係證明(如工資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或服務證、考勤記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或報名表」、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到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明確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生效後,受傷害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發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及複印件、仲裁裁決書、疾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認定事故傷害、突發疾病死亡或職業病為工傷後,受傷害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認定工傷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等有關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書生效後,如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可通過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用人單位拒不執行裁決決定,可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