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失業患抑鬱症,另一方仍有扶養義務

2019-08-11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姚志斗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件所(全球總部)合伙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CCTV《實論》、新京報等媒體嘉賓律師,姚志斗律師組建了以其為首的多位資深經驗豐富的實戰型律師團隊,代理案件近千件,專業代理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借貸欠款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股權爭議、公司法律顧問等各項民商事法律訴訟以及無罪、罪輕辯護、取保候審等刑事辯護等領域。(為掩護當事人隱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假名。)

案情簡介:原、被告於2007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8年6月10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婚後,雙方為生育子女及家庭經濟等引發夫妻矛盾。2013年9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為此,原告分別於2013年9月、2014年8月和2015年10月訴訟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後分別以判決不准離婚和撤訴結案。之後,夫妻關係仍未有改善,至今分居生活。現原告以夫妻關係未有改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另查明,被告秦甲肢體肆級殘疾,於2011年3月7日失業登記。被告秦甲辯稱,原、被告是因為生育子女問題而產生矛盾。被告原本有工作,但婚後患上憂鬱症,故待業在家至今。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原、被告依舊分居生活,沒有聯繫,現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承擔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治療憂鬱症花費的醫療費用。另,原告婚後因賭博輸錢,曾將被告父親存在被告銀行卡內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000元取走用於償還賭債,現要求原告將該款返還給被告父母。分居後,被告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要求原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4月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1,000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

律師觀點: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以夫妻關係未有改善,且長期分居生活,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現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與法不悖,法院應當予以准許。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現被告以其身患抑鬱症無法工作等為由要求原告按每月1,000元,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6年4月分居期間扶養費共計36,000元,於法有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至於被告要求原告承擔分居期間全部醫療費,於法無據,法院應當在考慮具體案情下酌情判決。另,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從被告銀行卡內取走的10,000元,由於被告未能提供 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應當不給予支持。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甲與被告秦甲離婚;

二、離婚後,原告侯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秦甲2014年8月起至2016年4月的扶養費共計人民幣36,000元。

三、離婚後,原告侯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秦甲分居期間醫療費人民幣9,5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3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69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FpaQGG0BJleJMoPMq8O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