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別人借錢不還的情況,可以先和對方協商,爭取拿到欠款或者達成還款協議,協商不成的,如果數額較大,當事人可以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告還錢,並且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來抵扣債務。
一、別人借錢不還應該怎麼辦?
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對方追要,講明自己的苦衷和用錢之處,要求對方儘快還錢。如果說對方確實也有困難,讓對方簽定一個還款計劃,或者先還一部分也行。總之能得到一點是一點。如果私人間借款合同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則借款人一旦逾期不還錢,出借人可直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追償債務,而無需打官司。或者,當事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法院受理後確認借貸關係明確的,可缺席判決,並對其財產執行追償債務。借款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況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擔保物的相關證據、催要借款的證據、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及說明借款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等。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二、起訴對方還錢的證據有哪些?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別人借錢後不還是一種違約行為,對於債權人來說,要想拿回這筆錢,應先和對方協商,能和平解決最好。對方態度強硬的話,就要走訴訟程序,及時提請民事訴訟,如果對方有資產,申請法院執行後,一般可以將欠款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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