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起,在泰安攜犬外出未按規定牽領最高罰200元

2019-12-02   中華泰山網


11 月 29 日,泰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經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條例對破壞公共環境的 12 種行為都有明確的規範要求。指出,保護泰山、徂徠山等山體,不在山體保護範圍內開荒種地;按規定傾倒垃圾、污物,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禁止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等。

以往,居民家窗外、屋頂及樓道口堆放雜物的現象屢見不鮮 ,對此,條例明確指出,不得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弔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對於破壞公共環境的,條例明確將由有權管理的部門進行勸導、告誡,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當場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按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停放、堆放、弔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依其規定處罰。

對於市民廣泛關注的文明養犬事項,條例中對飼養犬、攜犬外出、進出場所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指出,禁止在城鎮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否則將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攜犬只出戶應當用不超過 1.5 米的牽引帶牽領,主動避讓路人,並及時清除犬糞,未按規定牽領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否則將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遛犬時該去什麼地方不該去什麼地方,條例明確不得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動物診療機構除外)、教育教學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餐廳、圖書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否則將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到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最泰安全媒體記者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