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病去世兒媳享有繼承權,老人女兒:我母親說遺產全給我

2019-07-18   田大狀律師



案件回顧

口頭繼承的規定給大家之前講過了,那麼作為兒媳,是否有資格繼承呢?兒子能否代替父親繼承奶奶的遺產呢?今天借一個案例看來給大家繼續分享關於繼承法的問題。

劉女士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幹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劉女士一人扶養長大,劉女士為了孩子也沒有再婚。長子張存進於2004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張孝玉,張存進於2008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餘,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張存仁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張存靜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2018年2月劉女士因髒髒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於四個月後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張存靜來電話稱,劉女士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自己繼承。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問題有三個:

1、劉女士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王月的兒子張孝玉是否享有繼承權?


案件分析

1、針對以上問題我們來一一解答,首先,小女兒張存靜說,劉女士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自己繼承,是否有效呢?看過上篇文章的朋友都應該知道這個問題,答案是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作出,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劉子英所立遺囑由於無見證人見證,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給次子張存仁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合理!《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承擔照顧家庭及婆婆的責任,因此,對婆婆盡了贍養義務,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注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3、本案中王月的兒子張孝玉是否享有繼承權?張孝玉的父親張存進因疾病死亡,作為兒子,張孝玉可以代位繼承其父張存進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王月作為喪偶兒媳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是因為她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才特別賦予她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張孝玉的繼承權是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由他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不能因為他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了他的代位繼承權。


田大狀點評

看了這篇文章,你對繼承法是不是更了解了呢?兒媳、女婿也可以有繼承的權利,孫子孫女也可以代繼承!口頭繼承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必須在危機情況下作出才有效!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你都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