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根據《張掖市煙草專賣局關於修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指導意見》工作安排,甘州區煙草專賣局經反覆調查研究論證,對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已於2020年4月28日召開了聽證會,並經聽證代表一致通過,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從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30日)。公示期結束後於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時報張掖市煙草專賣局、甘州區司法局備案。
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
2020年4月30日
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甘州區行政區域範圍的煙草製品零售點的設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信賴保護、便民原則。
第五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具體規定:
(一)零售點之間實際可通行距離不得少於30米;
(二)集商業、娛樂、餐飲等各種功能為一體、多家共同經營的綜合性商貿中心內,按功能劃分每層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三)允許經營煙草製品的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農貿市場內,按占地面積設置零售點數量,面積2000平方米以內的設2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設1個零售點;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應當提供當地民政、殘聯等部門有效證明,申辦條件按本條第一項距離標準的50%執行,但每人僅限辦理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必須由本人實際經營或在監護人、直系親屬的協助下經營。
第六條 以下情形不受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距離條件限制:
(一)國家級4A級以上(含4A級)旅遊景區、省級新型工業園區內的零售點;
(二)24小時營業的加油站、加氣站內的便民服務店;
(三)經營面積超過150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四)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原持證零售戶自願遷址經營的(在甘州區轄區內),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五)零售戶因故歇業,其他申請人在原經營地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以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設置的零售點主體變更不適用本條款);
(六)持證零售戶主體在父母、配偶及其子女間發生變化,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有企業轉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個轉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變企業主體或企業類型,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立煙草製品零售點: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對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予以限制的;
(八)無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九)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十)銷售、存儲有毒有害的化工製品、農資、農藥及其他帶有腐蝕性的商品的場所;
(十一)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捲菸的;
(十二)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捲菸的;
(十三)城區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的學校小賣部及中小學校出入口100米範圍內,農村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的學校小賣部及中小學校出入口50米範圍內(出入口以師生通勤出入口為準);
(十四)已被政府納入徵收規劃,且政府明確規定不得辦理經營性質門店的;
(十五)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十六)不予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工礦企業、部隊服務社等相對封閉區域內零售點的設置,應當確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第九條 住宅小區除開放式門店外的其它場所及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不予設立煙草製品零售點。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點,可不視為零售點合理布局的有效參照物:
(一)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未辦理停歇業手續的零售點;
(二)非固定經營場所(電話亭、報刊亭、臨時建築等)的零售點。
第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規定,先行進行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不受本規定約束。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距離,應當從兩測量點出入口中央,按照可通行距離進行測量。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張掖市甘州區煙草專賣局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區煙專〔2017〕22號)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CsulzXEBnkjnB-0zjUG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