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特別關心的新《消防法》,修改了11個方面,看這裡的解讀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這八部法律中,有一部是消防人特別關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原來的消防法是從2009年5月1日施行,說來到現在已經10年了。

為什麼要修改《消防法》?

本次修正主要是:

配合國家機構職能劃轉而進行的法律上的銜接

另外從實際修改的內容看,還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隊伍轉隸後機構稱謂的調整,使之法定

新《消防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此次《消防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的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等文件中關於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

草案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9個條款進行了修改,調整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主管部門,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可見,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國家機構職能劃轉而進行的法律上的銜接,另外從實際修改的內容看,還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隊伍轉隸後機構稱謂的調整,使之法定。

那麼,

究竟修正了哪些具體的內容呢?

來看下面的解讀~

修正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消防法》共有11個方面的修改,逐條進行解讀。

1

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解讀:本條主要是概括式規定,明確了「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這類建設項目需要按照本法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同時,由於施工許可證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因此刪除了有關「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

2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解讀:除了審批部門變更外,此條主要有兩處重要修改:

一是法律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更大,刪除了原來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表述為「特殊建設工程」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二是由於不需要「設計備案」,因此增加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也就是說,雖然取消了「設計備案」,建設單位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義務。

3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解讀:與原規定改動不大,有兩點變化,一是是辦理機關的變化,二將「審核」改為「審查」。

同時,從法律上明確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4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解讀:本條共有3個條款,總體精神與原來規定大致相同,主要是主管機關的變化。在立法技術上將原來的項變為條款,前後三個條款邏輯上更為周延。

5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解讀:法律重新授權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6

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解讀:第五十六條在整部法律中位於「第五章監督檢查」中,本條主要為規定主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義務。由於主辦機構的變化,本條作相應的修改。

7

將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七十一條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款中的「建設」。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法主體發生變化,其他內容對比原規定沒有變化。

8

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此條變化相對較大。

一是從違法情形看,照必原規定少了一項,即刪除了為「消防設計備案經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前面已經介紹,新法已經沒有「消防設計備案」的規定,因此不存在此項違法的情形。

二是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在本條規定的4種違法情形中,僅有「(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辦理,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因此,在以後的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本條規定的其他三種情形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違法線索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9

將第五十九條中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解讀:本條修改主要是執法主體發生變化,將對本條所列的違法情形的查處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內容原規定沒有變化。

10

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解讀:本條主要是配合58條、59條關於「三停」的執法主體的變化,同時授予作出「三停」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強制執行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後面對消防違法行為,可能會有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

因此,在執法時需要準確界定違法情形準確適用法律。

11

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第七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應急管理」;

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解讀:本條主要為稱謂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後執法的稱謂為「消防救援機構」,而滅火救援機構稱謂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而且,從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看,「消防救援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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