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是實務操作中較常使用的兩種非招標採購方式,但在兩種採購方式的法定適用情形中,有三種情形幾乎是完全重合的,即:
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上述情形是競爭性談判四種法定適用情形中的三種(74號令),同時也是競爭性磋商五種法定適用情形中三種(214號文)。也就是說,在這三種情形下,採用競爭性談判還是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實踐中採購人遇到這三種情形時,究竟該選擇競爭性談判還是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呢?在此,筆者結合採購工作實際對這個問題加以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下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這三種重合法定情形的具體依據和出處。
(一)競爭性談判三種法定適用情形的出處:
74號令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74號令 第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二)競爭性磋商三種法定適用情形的出處:
214號文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採購:(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上述三種情形的項目,既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也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究竟怎麼選?
其次,我們分析下兩種採購方式選擇的影響因素及各種因素下的選擇方法。
因素一:評審標準、成交標準
競爭性談判採購的評審標準,是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採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標準是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評審時,磋商小組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響應的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匯總每家供應商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採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建議:如果採購項目不偏向綜合考慮供應商的情況,更偏向和看重價格方面的情況,則建議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採購方式;而如果項目主要或更注重考察採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優劣、供應商的綜合情況、綜合實力以及品牌和過往業績等,則更適合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通過評分的方法來綜合評估供應商的整體情況,進而區分標的的優劣。
因素二:項目的屬性
貨物採購項目:更傾向於建議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服務採購項目:更建議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因為服務項目對價格是相對不敏感的,採購人往往更關注提供服務的供應商的綜合情況,希望選擇各方面實力都更好的服務商。而服務的水平、質量的衡量,更是很難通過價格來衡量和競爭的,而綜合考察供應商的實力更有利於篩選出優秀服務供應商。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建議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因為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如果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方式能使項目採購繼續進行。如此,更有利於採購項目的順利採購和成功,如果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採購方式,則必須有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才可以繼續進行談判採購(例外: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因素三:採購時間、採購效率
競爭性談判時限要求: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74號令第十九條)
競爭性磋商時限要求: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214號文第十條)
建議:從上述規定可見,相比較之下,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用時更短、效率更高;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則比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間要長,效率也要相應低一些。因此,如果採購人對採購時間和效率方面要求更高的話,或是使用需求較為緊急的話,建議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因素四:評審專家數量
競爭性談判專家數量相關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74號令第七條)
競爭性磋商專家數量相關規定:磋商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214號文第十四條)
建議:根據上述兩種採購方式對專家數量方面的規定,如果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評審專家數量不足的,則建議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因為即便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磋商小組也不要求必須5人以上組成,僅要求3人以上單數組成即可。
因素五:採購人的採購習慣
除了前述四個因素外,採購人的採購習慣也是可以考慮的。習慣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的採購人,則可以傾向於選擇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因為公開招標與競爭性磋商的綜合評分法評審方法和標準是相同的,實踐中採購人更便於操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8vsAoG4BMH2_cNUgFsr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