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退地,政府部門不同意,法院見!

2023-04-26     樂居網重慶

原標題:開發商退地,政府部門不同意,法院見!

  原本是一樁普通的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卻演變成了一場行政官司。

  兩年前,一家名為「海南誠城鑫隆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誠城鑫隆公司」)的企業,以2.31億元成交價受讓了萬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萬寧市資規局」)公開掛牌出讓的一宗土地使用權。

  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認為,其競得的土地理應是「凈地交付」,但土地現狀不具備「拿地即開工」條件。但萬寧市資規局認為,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是「現狀交付」,並非企業所說的「凈地交付」。

  政企之間矛盾由此產生,企業一紙訴狀將政府部門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返還企業所繳納的2.31億元土地出讓金及承擔相應利息等。

  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後,駁回了企業訴求。最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並當庭就爭議案件事實部分進行了詢問。

  通常情況下,不到萬不得已開發商拿地後很少有主動要求退地的情況發生,這起行政協議官司最後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但無論對於企業還是政府部門而言,在未來土地使用權出受讓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均具有典型的「樣本」意義。

  企業訴訟退地

  這起行政協議一案的源起,要追溯至2年前。

  2021年5月14日,海南省萬寧市資規局在海南日報、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媒介,發布一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掛牌出讓公告》。

  這是一則再也普通不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公告內容顯示,經萬寧市人民政府批准,萬寧市資規局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一宗國有建設用地(萬讓2021-13號地塊)使用權。

  記者從上述公告上獲悉,該地塊位於萬寧市興隆興梅大道西側地段,即被譽為「東方夏威夷的一顆明珠」、海南著名旅遊勝地——興隆鎮。憑藉其在國內外知名度及區域位置優勢,興隆一直是房地產、旅遊等項目的開發熱土。

  本次出讓的「萬讓2021-13號」地塊,面積6.1813公頃(合92.72畝),土地性質屬40年出讓年限的零售商業用地,掛牌起始價為1.2394億元。

  2021年6月18日,作為河南投資商在海南設立的海南誠城鑫隆公司,最終以2.31億元的成交價競得該地塊。

  同年7月15日,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與萬寧市資規局簽訂了一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海南誠城鑫隆公司依約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款。

  上述合同約定,萬寧市資規局同意在2021年8月15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海南誠城鑫隆公司。同時,該合同也對土地交付條件進行了載明,即「場地平整」及「周圍基礎設施」均達到「以現狀為準」。

  記者注意到,在此前掛牌出讓公告中,也對該地塊達到的交付條件作了詳細說明。

  該公告原文表述稱,「該地塊已經達到下列凈地條件:安置補償落實到位,土地權利清晰;不存在土壤污染,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確認通水、通電、通路等,完成土地平整,具備動工開發必須的條件;已完成地上附著物清表,地上附著物已補償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

  但是,該地塊項目開發並未往下繼續,政企之間引發了一場行政協議官司。

  2021年12月14日,海南誠城鑫隆公司將萬寧市資規局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土地出讓合同,返還2.31億元土地出讓金及承擔相應利息等。

  從斥資2.31億元競得土地,到最後政企「翻臉法院見」,這半年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企業為何決意要退地呢?

  一審駁回企業訴求

  2022年5月17日,海南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行政協議案,並於同年10月28日作出了一審判決。

  記者從上述行政判決書上了解到,雙方的矛盾焦點主要是地塊的交付條件,即是否「凈地交付」。

  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認為,企業已依約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讓金,但萬寧市資規局並沒有履行「凈地」交付的條件,導致企業無法正常使用土地。

  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訴稱,雙方簽訂合同後,萬寧市資規局應於2021年8月15日前向企業凈地交付土地;但經企業催告後,萬寧市資規局仍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凈地交付。

  「2021年8月15日是雙方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但該地塊遠未達到『地上附著物清表』的條件,不具備動工開發必須的條件,也不符合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企業稱,直至2021年10月15日(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當地居民仍在該地塊之上從事養殖、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

  但萬寧市資規局認為,案涉合同上約定的土地交付條件為「以現狀為準」,該行政協議目前不具備法定解除條件。

  「該行政協議第六條約定,出讓人同意在2021年8月15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達到的土地條件,無論是場地平整還是周圍基礎設施均是『以現狀為準』,出讓人並未承諾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地上附著物清表工作。」萬寧市資規局稱。

  萬寧市資規局還表示,案涉宗地的土地清表工作在依序進行。

  庭審法院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法院認為,萬寧市資規局於2021年8月11日為企業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均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關於土地交付條件問題,法院認為,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凈地交付」,只是約定了「場地平整達到以現狀為準」,所以不能說明萬寧市資規局交付土地不符合約定。

  10月28日,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凈地交付」等3方面理由,駁回了海南誠城鑫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案庭上詢問

  「一審判決在事實查明部分,對土地掛牌出讓公告中的『凈地』表述事實隻字未提,然後僅憑合同中『現狀交付』等理由駁回企業訴求,是不客觀公正的。」一審判決後,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表示不服,遂向海南省一中院進行上訴。

  最近,海南省一中院依法通知雙方當事人,當庭就爭議案件事實部分進行了詢問。庭上,「凈地交付」仍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

  海南誠城鑫隆公司稱,2021年5月14日,萬寧市資規局在各媒介平台公開發布的土地出讓公告,已明確「該地塊已經達到下列凈地條件」,包括「安置補償落實到位,土地權利清晰」「確認通水、通電、通路等,完成土地平整,具備動工開發必須的條件」「已完成地上附著物清表,地上附著物已補償到位」等條件。

  海南誠城鑫隆公司認為,公告內容就是萬寧市資規局公布的土地狀況及凈地標準,合同中的「場地平整達到以現狀為準」的「現狀」,就是指符合公示的土地狀況及凈地標準;萬寧市資規局在立案後對場地的緊急清理行為,都說明合同中約定的現狀就是公告的「凈地現狀」。

  萬寧市資規局卻表示,土地出讓合同不應被判令解除,一審法院駁回企業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其堅稱,無論是場地平整還是周圍基礎設施均是「以現狀為準」,出讓人並未承諾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地上附著物清表工作,企業在競買前完全知悉此點。

  萬寧市資規局在答辯狀中稱,目前,清表及補償單位萬寧市興隆管委會已經支付完畢全部的補償款,清表工作也已經完成;案涉土地目前完全屬於凈地,具備開發建設條件。

  「事實上,直到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之日,涉案土地上仍有檳榔、橡膠樹、魚塘、房屋、墳墓、採石場等地上附著物未開始清表,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海南誠城鑫隆公司稱,客觀上企業已無法對涉案土地再進行整體開發利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萬寧市資規局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

  該上訴案庭上詢問進行了一上午,雙方各執一詞。法官徵求當事人意見是否願意協商和解,雙方當事人均表達了有進一步溝通協商的意願。記者將進一步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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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房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85652d88d9804a3661742d8c53e324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