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法律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024-11-04     雲貴高原生活指南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學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以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議案;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仲裁法修訂草案、海商法修訂草案、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在記者會上介紹了本次常委會擬審議法律案的主要情況。

關於學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學前教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二是,增加鼓勵開發推廣學前教育相關作品、產品、研究成果的規定。三是,增加保護學前兒童隱私信息等合法權益的規定。四是,完善幼兒園教職工管理相關規定。五是,強化對幼兒園食品安全和周邊治安的監管。六是,支持幼兒園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

關於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並公布。二是,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防止過度開發。三是,明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徵集、購買文物時,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四是,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五是,增加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關於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為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對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作出專門規定。二是,完善礦業用地制度,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用地需求;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三是,進一步加強礦區生態修復,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四是,增加促進國際合作的規定。

關於能源法草案三次審議稿。2024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二是,增加規定能源用戶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三是,增加規定國家積極推廣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四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增加規定國家通過實行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是,強化能源供應企業的義務,明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並增加相關法律責任。六是,增加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跨省能源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七是,完善能源主管部門處理能源爭議的協調機制。

關於反洗錢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2024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二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三是,完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異議處理機制,增加規定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異議,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四是,分別規定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規定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法律責任。五是,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關於監督法修改。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監督工作計劃,增加規定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形式進行監督」的內容;明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出適當調整」。二是,補充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將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列入議題。三是,細化政府債務監督,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四是,明確執法檢查的形式,執法檢查可以採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斷增強執法檢查的實效。五是,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關於代表法修正草案。代表法是規範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基本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的要求,總結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實踐經驗,修改完善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代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明確代表密切聯繫人民群眾和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責;完善代表的權利義務。二是,強化「兩個聯繫」機制,明確國家機關聯繫代表、代表聯繫人民群眾的原則要求和相關制度。三是,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明確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工作委員會,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計劃。四是,完善代表在大會期間工作的規定,明確會前各項準備工作,嚴肅會風會紀,完善投票和表決制度等。五是,完善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規定,明確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原選舉單位視察、開展專題調研,應邀參加有關會議等。六是,保障代表履職,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加強代表履職宣傳工作等。七是,完善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機制。八是,完善代表履職監督管理,明確代表的政治責任和履職報告制度等。九是,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關於仲裁法修訂草案。現行仲裁法是1994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2009年、2017年分別作了部分修改。仲裁法實施以來,各仲裁委員會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糾紛,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仲裁工作面臨涉外製度薄弱、監管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亟需對仲裁法進行修改。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共8章、9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仲裁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寬涉外仲裁範圍,增加「特別仲裁」制度和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透明度,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規範仲裁員選聘管理,明確司法行政工作職責,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四是,推進仲裁實踐創新,明確網絡仲裁法律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員選定方式。

關於海商法修訂草案。現行海商法是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海商法實施以來,對於調整、規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航運和貿易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時代發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共16章、31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更好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二是,對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適當調整。三是,為航運數字化發展提供製度保障。四是,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五是,完善涉外關係法律適用有關規則。此外,修訂草案還在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定義、會員制互助組織法律地位及規則適用、共同海損、海事請求訴訟時效等方面,對現行海商法作了修改完善。

來源:中國人大網 記者: 周譽東 徐航

編輯:甘玥

編校:呂

審核:楊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6de213014326e26f7edcdc69c1c73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