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重磅發布,就意見稿來看需要辦理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納稅人無外乎兩種,一是需要退稅,二是需要補稅,那麼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呢?如下:
退稅情形具體如下:
滿足以上任一情形的納稅人就是需要通過申報個稅彙算清繳來進行退稅的。
解析:
個稅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是納稅人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其中工資、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為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專項扣除是對現行規定允許扣除的「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所謂的「三險一金」即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公積金。
具體情形包括: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等。
這些情況都是需要納稅人補稅的情況,具體可能存在的實際場景如:
需要注意,如果納稅人符合按照徵求意見稿需要補稅的,在取得綜合所得時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一、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
二、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即指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並補稅。
政策依據:《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1、匯繳期限:
(1)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彙算清繳期限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彙算清繳。
(3)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居民個人,應當在註銷戶籍前辦理彙算清繳。
2、匯繳方式:
居民個人可以自行通過網絡、郵寄等方式辦理彙算清繳,也可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彙算清繳。鼓勵採用網絡方式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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