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清市場監管局發布提醒告誡書

2024-08-01     今日臨清

關於規範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各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肉及肉製品市場經營行為,維護良好肉品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消費權益,現特提醒告誡如下: 一 、嚴格實行定點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經營、運輸、加工、儲藏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和動物製品。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豬、牛、羊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合理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按規定落實「風險管控」機制。 三 、從事肉製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使用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按規定索取有效證明及票據:一是供貨方資質證明和購貨憑證。二是國產肉類查驗(兩章、兩證):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豬肉還需查驗非洲豬瘟檢測報告。進口肉類除查驗上述證明外還需查驗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三是做好肉品進貨台帳登記,銷售時應在櫃檯或攤位前明示檢疫、檢驗證明或肉品屠宰溯源查詢碼。嚴禁使用或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以及證貨不符的肉類產品。 四 、肉製品生產加工單位生產經營環境、工藝布局和過程管控符合衛生規範要求;嚴禁非法 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嚴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價肉品冒充高價肉品;嚴禁虛假標註生產日期、虛假宣傳等。 五 、肉及肉製品經營者要保持良好生產經營條件,按規定溫度儲存肉類產品,按需配備足夠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發現感官性狀異常的,立即停止銷售。 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經營上述違法肉類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生鮮區域使用「生鮮燈」,確保不影響肉類等產品的真實色澤,不影響消費者的色覺感官辨識,禁止易誤導消費者購買不新鮮肉類及其製品的經營行為。經營上述違法行為將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各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上述要求,嚴格對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生產經營行為。對提醒告誡後仍不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歡迎社會各界對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請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臨清市市場監督管局 2024年7月31日 來源:臨清市市場監督管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4699426c71f13d9a15f74b525c258f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