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紹的這樁勞動爭議,可謂是很有看點啊!勞動者仲裁天價索賠300多萬,公司嚇出一身冷汗!
苦苦掙扎之後,高知員工依然勝訴獲賠40多萬!
張某於2012年12月3日入職H光伏公司,崗位是地面電站事業部國際市場開發部經理;張某的月基本工資為2.5萬元,年績效工資為6萬元。
2014年3月24日H光伏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解除理由為2014年3月17日、18日、19日曠工3天(客觀來說,實務中單位的證據及制度均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法院的採信)。
離職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相關請求:恢復勞動關係,補發離職後至恢復勞動關係前的工資報酬,補發年度績效工資……
1.H光伏公司撤銷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係;
2.H光伏公司支付張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19日的工資損失37萬元;
3.H光伏公司支付2013年度績效工資6萬元……
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張某自2015年7月後入職X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工作。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撤銷解除決定,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已在新單位入職);
二、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損失380747元;
三、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績效工資60000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
2016年6月24日,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述判決。
筆者註:此案例改編於北京市(2016)京03民終5682號民事判決書;勞動者的其他訴求沒有得到支持或完全支持。
以下為判決書的節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找完整版來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
一、漢能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撤銷解除決定,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漢能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損失380 747元;
三、漢能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8 390.8元;
四、漢能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績效工資60 000元;
五、駁回***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漢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勞動者原則上會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發離職後至恢復勞動關係前的工資報酬)。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的,原則上也會同時判決用人單位補發該期間的工資報酬。
本案中,張某在H公司的工齡不足一年半,如果其主張賠償金,那只能獲得3個月的平均工資(即9萬)。
本案中,張某提出恢復勞動關係,很明顯看中的是如果H公司敗訴則需補發其離職後的工資報酬。(這正是其律師的價值體現)
依法理及北京的地方規定,勞動者恢復勞動關係勝訴的,用人單位需補發其離職後至恢復前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提出恢復勞動關係,是手段,是過程;獲取離職後的工資是目的,是結果!
對於用人單位,日後遇到勞動者這樣的訴求,評估後覺得打不贏的,建議不要硬撐下去(能屈能伸);應主動撤銷解除通知,讓其先回來上班,日後再從長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