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乾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別信社保「自願放棄」!

2024-11-05     兩廣大地那些事兒

職場套路層出不窮

不管花樣有多少

記住以下核心要義

做一個神清氣爽的打工人

參保人請注意!

以下 不繳社保五大坑

請大膽say no!

· 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試用期間,企業也 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 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不合法!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 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 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合法!

人事檔案並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不繳社保的理由。

· 不簽合同不繳社保,不合法!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合法!

用人單位和個人 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簽署這些協議

員工發生工傷

也需承擔責任

01

讓職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聲明,違法!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且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聲明,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2

與職工簽訂免責聲明,違法!

即使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免責聲明,職工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3

通過脅迫等手段與職工簽訂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 職工有權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用人單位通過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此時用人單位仍需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保障勞動者權益

從你我做起!

大家一定要看清這些坑

大膽say no!避免踩雷

來源:廣東社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2b8e1a6839bf2ea31df70ab3513b12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