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言 | 綠會法工委就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提多項建議

2023-12-10     中國綠髮會

原標題:政策建言 | 綠會法工委就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提多項建議

為規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加強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強化信用約束,自然資源部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管理作為礦產資源監管的首要環節,「信用」的基礎性作用尤為凸顯。對此,推動將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管理從主要依靠礦業權行政審批進行監管,轉向更多依靠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來監管,使礦業權人從被動接受監管轉向主動作為,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從「一家管」轉變為「大家管」是本次《徵求意見稿》的立法初衷。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對此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十二條修改建議,並致函自然資源部(函號綠會[2023]SA72/555號)。具體修改建議已通過快遞EMS和郵箱兩種方式進行提交。

現將綠會法工委的具體修改建議分享如下。

修改章節 原文內容 修改後內容 修改理由
第四條【信息填報公示主體】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由礦業權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中負責填報並向社會公示。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由礦業權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中負責填報並向社會公開。 「公示」通常有公示期,即對公開信息公開時長的限制,而公開往往沒有對公開內容公開時長的限制,所以,建議改為「公開」,即向社會長期公開。
第五條【探礦權人填報公示信息內容】 下列信息由探礦權人負責填報:(一)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二)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數量,以及是否編制勘查成果報告等情況;(三)勘查礦種、勘查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等情況;(四)勘查作業完畢後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情況;(五)探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繳納情況;(六)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勘查義務履行情況。 下列信息由探礦權人負責填報:(一)勘查許可證號、探礦權人名稱、探礦權人地址等探礦權基本信息;(二)勘查項目名稱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積、有效期限等勘察項目情況;(三)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四)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數量,以及是否編制勘查成果報告等情況;(五)勘查礦種、勘查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等情況;(六)勘查作業完畢後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情況;(七)探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繳納情況;(八)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九)礦產勘查項目合作人、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礦產勘查項目合作情況;(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勘查義務履行情況。 探礦權人公示信息應包含探礦權人的基本信息、勘察許可證號及勘查項目等內容,第五條並未涉及,建議加入。礦產勘查項目合作人、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礦產勘查項目合作情況作為影響探礦權人探礦的重要因素,建議加入。
第六條【採礦權人填報公示信息內容】 下列信息由採礦權人負責填報:(一)礦山狀態,實際開採利用礦種,以及是否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報送儲量統計基礎表、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等基本情況;(二)礦山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采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三)採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繳納情況;(四)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開採義務履行情況。 下列信息由採礦權人負責填報:(一)採礦許可證號、採礦權人名稱、礦山名稱及地址、經濟類型、開採方式、生產規模、礦區面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和開採活動依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採礦權基本信息;(二)依法依規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和礦山儲量年報、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報送情況,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費等費用繳納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執行情況、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等採礦權人履行義務信息;(三)礦山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采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四)採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繳納情況;(五)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開採義務履行情況。 本條第(一)項表述中有採礦權的基本信息及採礦權人履行義務的信息兩部分內容,但兩部分內容介紹過於籠統,作為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建議將此項分為採礦權基本信息和採礦權人履行義務信息兩項總體內容,並進行細化,以明確具體填報內容。
第十條【隨機抽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礦業權,組織對礦業權人公示的勘查開採信息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結合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礦山情況,區分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等,依據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編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名單,抽取比例不低於各類勘查項目或礦山總數的5%。根據需要應當增加對重點勘查項目和礦山的抽查,根據礦業秩序等情況開展專項抽查。組織對礦業權人公示的勘查開採信息情況進行檢查。 參照《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第十四條內容,建議增設結合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礦山情況的不同隨機抽查,並設定最低抽取比例,以細化監管要求。
第十二條【檢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填報勘查開採信息的,應當對其進行書面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發現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填報或未據實填報的勘查開採信息的,應當對其進行書面告知,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發現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修改一理由:按照規定填報存在填報內容符合規定要求,但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情形,因此建議加入「據實填報」,即根據實際情況填報以防漏填、錯填。修改二理由:整改需要及時,加入「限期」,對其整改時間加以明確。
第十四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二)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三)一年內受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二)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三)一年內受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等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應當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較重行政處罰情形加以明確,以確保不遺漏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第十六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序】 (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收到相關告知文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 建議在第二項後面增加一項,聽證,作為第三項。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增加聽證程序,保障礦業權人的權益。
第二十條【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三年內,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提前向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機關提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自作出准予移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及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後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提前向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機關提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自作出准予移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及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並對異議進行核實,確認異議無效後,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修改一理由:第二十二條規定,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滿三年的,由認定機關及時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所以此處「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肯定在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沒有敘述必要,建議刪除。修改二理由:提前將礦業權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因公示具有主管部門主動性,且一般設置時長限制,結合此處情形建議改為公示。
第二十七條【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認定嚴重失信主體相關信息與其他部門監管信息互聯共享,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認定嚴重失信主體相關信息與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其他部門監管信息互聯共享,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建議將與失信主體相關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羅列,以明確監管信息互聯共享的主要部門,同時也明確了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的權力範圍。

文/王敏娜 審/子舒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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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278cc655e7c4464bf56ecf8d3c9bb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