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人無證駕駛無牌電動車,先後兩次酒駕,網友:不抓你抓誰?

2022-08-12     生活像爬山

隨著道路等級提升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出行必駕車已成為常態。

四輪電動車因為體積小、易駕駛深受老年人和女性朋友喜愛。但由於交通法規知識缺乏,無牌電動車大行其道,很多人也沒有駕駛證,更不用說給這種車買保險了,一旦出現事故,真是害人又害己,說不定還會吃牢飯,確實不能掉以輕心。

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的周大爺已年過七旬,別看他人已不年輕,但卻有顆年輕的心,由於每天在家待著特顯無聊,周大爺便愛開著自己的四輪電動車在路上東奔西逛,看看風景,享受人生。

2022年5月的一天,周大爺像往常一樣和幾個老哥們約了飯,宴席完畢之後便開著自己的愛車回家,當行至鼎城區某路段的時候,正好遇上交警路查。周大爺也知道自己無證駕駛無牌電動車,因此平時都是迴避著交警的。

可這次狹路相逢,周大爺硬是沒躲過去被逮了個正著。在查車過程中,交警隱約聞到了周大爺呼出來的酒味,於是要求周大爺進行酒精測試,結果為99mg/100ml。這個標準似乎已經達到了酒駕的標準,隨後周大爺被送往檢車中心抽血檢驗。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周大爺的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104 mg/100 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可不是鬧著玩的,一個耆耆老人,還無證駕駛無牌四輪電動車,而且還醉駕,玩笑可是開大了,隨後周大爺被當地檢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了公訴。

面對如山鐵證,周大爺自知糊弄不過去,只有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自覺接受處罰能夠輕微一點。可是,在查詢周大爺相關檔案的時候,警方還發現了周大爺曾在四年前因醉駕摩托車受到過刑事處罰。

這下可就嚴重了,按照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處罰五年內再犯,是要減重處罰的,這下無論周大爺怎麼辯解,也是無濟於事。2022年8月,鼎城區法院依法認定周大爺犯危險駕駛罪,並按照量刑原則,判處周大爺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你看,原本這事兒並不大,雖然周大爺系醉駕,但還沒有發生嚴重後果,加上有坦白情形,到案後也沒有進行牴觸,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按照以前類似判例來衡量的話,周大爺最多會被判處緩刑,但這次卻被判處實刑,可見還是蠻嚴重的。

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

周大爺的車是重點,很多人在受到交通法規處罰,總是爭論電動車不應當與機動車相提並論,交通法規是針對機動車的,而不是非機動車。

其實這種論調是站不住腳的,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僅駕駛者要遵守,包括行人都是應當遵守交通法規的,機動車並不是交通法規的特定治理對象,人們急於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無非是將自己處罰降低,將違法成本降低罷了,但在法律層面,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特徵符合違法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是應當進行處罰的。

而如果辯解周大爺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更加站不住腳。我國《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國家標準第3.2條,汽車為由動力驅動的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車輛,因此電動四輪車產品屬於汽車範疇,應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而以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周大爺進行處罰是得當的。

電動車應該上牌照嗎?

牌照是由交通管理部門發給車輛的新車憑證,相當於車輛的身份證,無牌照車輛是禁止上路行駛的。而且已經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明確規定,新國標電動車是需要上牌照的。

周大爺駕駛的四輪電動車其實已經達到了汽車配置標準,在法律上認定為機動車,更加應當上牌照。而且駕駛這樣的車輛,還應當取得駕駛證,無證駕駛無牌照汽車,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其實電動車上牌照不僅方便管理,也是給大家財產安全加了一道防線,假如車被偷竊了,警方可以根據牌照作為線索更加快速的找回被盜車輛,增加破案率。而且在辦理牌照的時候,還會購置相應的交強險,這樣也給行車安全增加保障。

酒後駕駛電動車該受罰嗎?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已經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這裡所指的車是包括電動車在內的所有車輛,酒後駕駛電動車照樣屬於酒駕,會受到懲罰,因此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得酒後駕駛。

一旦所駕駛的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這就意味著這輛車上路行駛必須購買保險、牌證齊全,駕駛者必須符合駕車年齡並取得駕駛證,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如果醉駕,就是妥妥的犯罪行為,無牌無證無保險上路將面臨更高處罰。

按照法律規定,酒駕和醉駕是有一定標準的,駕駛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等於或大於20毫克,小於80毫克,認定為飲酒後駕車;如等於或大於80毫克,則認定為醉酒駕車。

很多人認為駕駛電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往往都不會很嚴重,但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十分危險的,並且很有可能將他人也捲入危險當中。如果只是無牌無證駕駛電動車,沒有造成太嚴重後果的往往是給予罰款。

但如果醉酒駕駛車輛,包括電動車,都是會被刑事處理的。所以任何時候開車都不要心存僥倖,始終要樹立生命至上的意識,這不僅僅是處罰的問題,關鍵時候還能保命,一定要慎之又慎。(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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