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期,遼寧省大連市發生一起惡性事件。一名不滿14周歲的男孩殘忍地殺害了一名10周歲的女孩。這起事件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於「不滿14歲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討論。
有人主張,應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本案;有人認為,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男孩不坐牢天理難容。
今天,我們為大家推薦一篇文章,一起來看!
本文作者:姚建龍(上海政法學院副校長、教授)
世界各國法律如何規定?
從世界各國的規定來看,除了北歐少數幾個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一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低於該年齡的未成年人(兒童)不管實施了怎樣的行為,均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學理論的依據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是辨認和控制能力,不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對自己的行為還不具備辨別和控制能力。怎樣判斷辨別和控制能力呢?
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多種標準,例如身高、美德、是否適合結婚、能否攜帶武器等,這些標準的共同特點是含糊。
最終殊途同歸,均一致採用了「年齡」作為標準。
在我看來,與其它標準相比,年齡除了相對科學外,更是基於操作便利性與形式正義的一種無奈選擇,是一種相對合理、公平的法律擬制。
世界各國法律,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
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日本為14周歲。
有些國家較低,如印度、希臘、加拿大、丹麥為12周歲,法國為13周歲,美國紐約州和我國香港地區則為7周歲。
也有個別國家較高,例如比利時和盧森堡則定為18周歲。
我國近代以來的爭論和發展
我國古代刑法中,「幼年犯罪,向分7歲、10歲、15歲為三等」。
根據這一歷史背景,清末刑制改革時,沈家本在《大清新刑律》原訂草案中將刑事責任起點年齡規定為16歲,並指出「夫刑為最後之制裁,丁年以內,乃教育之主體,非刑罰之主體」,這是了不起的進步。
遺憾的是,「草案成,發交各部省簽注,各部省認為未滿16歲人所為之行為,概不處罰,涉於過寬,群起反對,法律館鑒於各方面反對空氣之濃厚,乃加以修正,改為15歲,嗣憲政編查館,改為12歲……至宣統二年冬,頒布,奉上諭,依憲政館議奏,仍以12歲為刑事責任年齡。」
《大清新刑律》以12歲為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為1912年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所承襲。
民國八年(1919年),北洋政府《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認為「前清資政院決議之《刑律草案》本定為15歲,嗣經內閣奏請改為12歲,暫行律因之,揆之刑事政策,未為得當。故本案參酌多數國立法例,改為14歲。」
民國十六年(1927年)四月,時任司法部部長的王寵惠在《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基礎上擬出了《刑法草案》,伍朝樞等人審查該草案後提出:
因各國法例,關於幼年人犯罪,多以年齡分別責任之有無,其年齡之標準,各視其國知識發達之程度而定。
我國幅員遼廣,其知識發達之程度,因各人各地之遺傳稟賦、氣候、教育及其他原因,而有發達之程度遲速不同,是以只能就一般普通之實驗,據以年齡之標準。
但草案以未滿14歲為限,在實驗上觀察,尚嫌過寬,故擬改為13歲,以朝適中,而杜流弊。
這一意見最後為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所接受,但不乏批評之聲。如王覲就曾言「國民政府,制定新法,較之舊律,僅提高一歲,定為13歲,是不可謂非遺憾!」
1928年刑法因為制定倉卒,存在條文繁複等不足,對其修改很快提上日程。少年刑事責任年齡,再一次成為爭論的焦點。
《刑法修正案》於民國二十三(1934年)10月完成,該修正案提高刑事責任年齡1歲,於第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在立法院三讀會討論修正案時,針對該修正案中的刑事責任制度發生了激烈爭論:
劉盥訓認為處罰年齡不應提高,因人一生行動,多由少年養成習慣,不得不慎之於始。
盛振為反對這一觀點,認為以前視察各地監獄,設備不周,每有少年因小偷犯罪判處徒刑,出獄反變成強盜,但少年犯罪者,又不能不處罰,故修正案較現行法提高1年,其未滿14歲而犯罪者,依保安處分分章之規定,得令其入感化教育處所。
郗朝俊認為,少年犯罪以施感化教育為善,我國尚無少年法,修正案一部分多採取各國之少年法以規定之。
其他立法委員也發生了激烈爭論。最後立法會主席提付表決,該修正案這一規定獲得通過。
新中國成立後的立法實踐
新中國成立後,在1979年刑法典頒布以前,一直都沒有形成完善的少年刑事責任制度。對於少年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並不統一。
有關批覆、意見多以14周歲和13周歲、12周歲,特別是13周歲為下限,司法實踐中也有以11周歲、10周歲,甚至9周歲為下限的。
1979年新中國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這部刑法典明確了少年刑事責任制度。該法第14條規定:
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997年《刑法》第1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說,我國最終將刑事責任起點年齡定為14周歲,經歷了近百年的論證與演變。
以14周歲為刑事責任起點年齡,既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刑事政策,也考慮到了兒童身心發育狀況。
應當說,這一年齡刻度是經歷了實踐檢驗、適合我國國情、並能為公眾所接受的適中年齡刻度。
同時,這一年齡起點也與各國刑法規定趨於一致,並符合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精神。
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些年來,隨著犯罪低齡化現象為人們所關注,國內有的學者提議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為13周歲,甚至12周歲。
這一想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最大的弊端在於忽略了以下幾個因素:
(1)刑事責任年齡過低,不但不利於控制犯罪,而且會造成更多的累犯。這有犯罪學研究與實踐證明。
(2)14周歲是經過近百年論證和演變的產物,適合我國國情與公眾心理,也與國外多數國家的立法接近,並符合少年司法的國際規則。
(3)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論的主要論據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同步,未成年人的成熟提早了。但是,少年刑事責任制度主要考慮的是未成年人保護,而非以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實際狀況為決定因素。況且,這種身心發育成熟說只不過是一種推測。
(4)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刑法謙抑性的價值相違背。
資料圖:《社會變遷中的刑法問題》
來源:團中央權益部、龍馬傳媒
審核:陶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00r4Mm4BMH2_cNUgMWr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