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中院執行局原副局長郝秀建被判5年半 罰50萬

2019-07-30     濟寧大眾網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寧訊7月26日下午,兗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郝秀建行賄受賄案。對被告人郝秀建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郝秀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郝秀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47432.26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兗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郝秀建到案後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當庭自願認罪、悔罪,其非法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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