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組織商業活動,幼兒受傷如何賠償?

2019-10-29     楊萌律師

【案例】

琪琪是幼兒園大班學生。幼兒園投資開辦了一家舞蹈學習班。為了吸引學生報班,幼兒園組織學生到廣場進行表演。表演過程中因幼兒園搭建的舞台不平整,琪琪不慎跌倒摔下舞台造成腿骨骨裂。

【案情一】 誰應該對琪琪的受傷負責?

【評析】

《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七條規定:「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幼兒表演、競賽等活動。」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幼兒園組織幼兒演出是為了吸引招生,不是正常的教學活動。是為了幼兒園招生而舉行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幼兒園組織幼兒進行商業活動本身就存在過錯。結合本案實際,導致琪琪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幼兒園搭建舞台不合格。因此幼兒園應對琪琪的受傷負全部責任。

【案情二】琪琪父母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評析】

琪琪父母可要求幼兒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其中醫療費賠償金額為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等;陪護費賠償金額為陪護人的陪護時間乘以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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