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聞網訊:近日,商南縣制定出台了《商南縣脫貧攻堅幫扶幹部責任追究辦法》,認真落實摘帽不摘責任、摘帽不摘幫扶、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監管「四個不摘」要求,壓實幫扶幹部工作責任,鞏固脫貧成果。
該縣對全縣所有承擔脫貧攻堅幫扶任務的各級幹部職工(含中省市單位幹部),在各級各類脫貧攻堅抽查、普查、督查、考核等工作中,發現幫扶幹部有未落實每月按規定開展入戶走訪幫扶的相關要求,入戶走訪、幫扶、排查等工作不紮實、走過場,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 4個周以上未入戶開展幫扶的;沒有針對貧困戶實際情況,開展針對性幫扶或幫扶計劃不精準,落實幫扶措施不力,導致貧困戶產業發展、創業就業等沒有明顯成效,收入出現明顯下降、達不到標準的;對貧困戶「兩不愁三保障」和生產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不管不問,不及時反饋並協調解決,以及對各類政策的宣傳、落實不到位,導致貧困戶對應享受的相關政策不知曉,或應享受相關政策而未全面享受、未按標準享受的等10類情形的,將實施責任追究。縣脫貧攻堅督導督查組在督導督查等工作中發現幫扶幹部存在上述需要實施責任追究情形的,在核實幫扶幹部的身份信息和人員級別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該縣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有被中省市抽查、普查、督查、考核等發現並通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求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出現脫貧攻堅信訪問題或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影響的;創新方式方法、大膽推進工作出現偏差,符合「三項機制」容錯糾錯規定的;積極配合責任追究,主動承擔責任並及時整改到位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同時,強化責任追究結果的運用。縣考核辦、駐村辦加強對幫扶幹部責任追究情況結果的運用,作為個人年度考核考察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個人受到中省通報批評一次、市兩次、縣三次以上的,或在中省市抽查、普查、督查、考核等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在扣除本人所在單位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相應分值外,取消個人當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黨員民主評議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作者:王小林 代緒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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