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按8年前的標準補償?史律師出馬,補償標準直接提高

2020-07-10     拆遷衛士

原標題:房屋徵收按8年前的標準補償?史律師出馬,補償標準直接提高

現在要徵收拆遷卻用幾年前乃至十幾年前的補償標準,這不存在一個為什麼的問題,而是一個合法性的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曾代理過重慶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按8年前的補償標準作出《拆遷裁決書》,被拆遷方不服,維權勝訴的案子。

案情簡介

張某的父親老張在重慶某區某路有混合結構住房一套,2010年該片區上的房屋被劃入征地紅線範圍,老張被告知需要徵收其土地及房屋。因對補償安置標準不滿意,老張一直沒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直至2018年6月11日逝世。

因老張與拆遷方在搬遷期限內未能就房屋安置補償達成協議,2018年8月30日,某區住建委以老張沒來參加「調解」的事實,認定老張放棄協商,作出《拆遷裁決書》。張某、李某對《拆遷裁決書》的補償標準依然不滿意,因為決定是按照8年前的標準制定的。

史律師仔細收集、甄別、歸納整理這8年以來所有有關張三家拆遷的材料,並從中提取出8項對張三有利的事實證明作為證據材料。史律師根據材料分析了住建委的所有違法點,並從中選取了最重要的3點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提起對住建委的起訴。法院最終採納了史律師的觀點,撤銷了《拆遷裁決書》。

依法分析

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的標準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於農村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原則是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管理法》已經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

如果按照八年前的徵收方案,這可能使我們現有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過去,生活水平明顯降低。雖說不能拆遷致富,但也不能讓我們越拆越窮,這樣的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拒絕簽字,要求按照現在的房價補償。

補償標準滯後,僅僅只是因為拆遷方不按正常的徵收程序來,在違法徵收。不管是城市房屋徵收,還是農村土地徵收,採用滯後的標準進行補償的征拆,明顯不符合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對此,如果被征拆人認為補償標準過低,或補償標準依據嚴重滯後,那麼就有權拒絕接受。如果拆遷方仍不顧民意,一意孤行,不按要求確定出新的、符合當前經濟水平的補償標準,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史律師評析

有的被徵收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市、縣級政府發布徵收決定後並沒有立即實施征地,而等過了幾年才開始進行房屋徵收,那麼補償標準還依然按照之前發布徵收決定那年的標準補償嗎?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這種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也會有相應的搬遷期限。一般情況下在徵收決定發布一年之內,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會將房屋徵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如果被徵收人真的遇到了類似2015年(甚至更早)發布的徵收決定,2019或者2020年才開始拆遷,那麼補償標準也應按照2018或者2019年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標準補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zmwQOnMBiuFnsJQVJ3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