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女孩被嫂子勸酒灌醉後被強姦,法院判處嫂子強姦罪,合適嗎?

2020-03-25     石家莊普法


案件:2019年湖北某村莊的小李背起行囊隻身一人來到上海找工作,在找工作期間認識了某勞務公司職員孫某,孫某得知小李是一人來到上海工作,所以在以後的日子裡對小李特別照顧。不僅幫小李介紹了工作,而且還把自己的妻子介紹給小李認識。周末的時候還會邀請小李來家裡吃飯做客。一來二去,三人之間非常熟悉。小李叫孫某哥,稱孫某妻子王某嫂子。王某由於身體原因,生理上不能滿足丈夫。於是想通過小李補償丈夫。

某周末,王某又邀請小李來家吃飯,期間王某頻繁向小李勸酒,小李不甚酒力,喝的暈暈乎乎,當晚住在孫某家中,孫某半夜來到小李房間,孫某將小李強姦。後小李將王某和孫某告上法庭,法院判處孫某和王某強姦罪。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網絡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判處孫某強姦罪,大家都容易理解。但是對於法院判處孫某妻子王某強姦罪,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了。

婦女同志也會犯強姦罪?強姦罪的主體不應該是男性嗎?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如何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中有這樣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裡,我們要明確,強姦罪的客體是婦女同志,而不是男性同志。但是這裡並沒有明確指出強姦罪的主體是男性還是女性。

其次,在《刑法》第二十五條中有這樣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王某作為女性同志,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直接主體,但是王某通過勸酒灌醉小李,致使小李醉酒後被孫某強姦。在小李被強姦這個過程中,王某起了重要的作用。所以,王某在這個案件中是強姦罪的間接正犯。

最後,孫某和王某夫婦二人聯手強姦小李,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女性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強姦罪

先看看這條司法解釋,以此說明婦女犯強姦罪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當然,司法解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但審判實踐中法官都是應當援引的,我姑且叫它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七、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姦的如何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分析一下為什麼婦女也會成為強姦罪的罪犯(行為人),也就是說,為什麼婦女也可以犯強姦罪。

1、事實上,我國法律規定,男子不能成為強姦罪的犯罪對象。這是與一般的社會觀念相一致的。為什麼呢?理論界認為,婦女之所以不成為單獨強姦罪的罪犯,男子不成為強姦罪的對象,基於以下理由:

一般而言,婦女相對於男子而言,在身體上是處於弱者的地位,又由於性行為的特殊性,婦女強姦男子成本高得多,「因為強迫攝取要比強迫插入更有難度」,所以婦女的強姦動機遠不如男子強烈。此外,「婦女強姦男子在社會範圍內造成的危害後果也似乎不太嚴重」,至少,受害男子沒有因遭受強姦而受孕的顧慮。再有,婦女強姦者不可能對被強姦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為她要完成強姦還需要被強姦者生理意義上的一種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強姦者則幾乎不受這種限制,但也不能在實施強姦之前消耗過多的體力,否則同樣難以完成完全強姦行為。還有,可能絕大多數男子認為遭到婦女強姦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為被強姦男子獲得了一次額外的性機會。

2、既然男子不能成為被強姦的對象,而婦女也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實施者,那怎麼會有婦女被判強姦罪的情況出現呢?

事實上,這涉及的是另一個問題,刑法學上叫共同犯罪。說到共同犯罪,肯定就好理解了。比如,兩個人合謀一起去盜竊,幾個人一起把別人綁架,幾個人一起攔路搶劫等等。強姦罪有沒有共同犯罪?也有。比如,兩個小青年商量,晚上躲於暗處,等有婦女經過時,把其拖入旁邊樹林強姦。如此,兩人即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理解了這一層,對理解婦女為什麼也犯強姦罪,就好理解了。比如,王婆非常痛恨潘金蓮,就如西門慶商量,讓西門慶把潘金蓮強姦了。果然,王婆在武大郎不在家時,為西門慶留門帶路,並在西門慶準備強姦時,上前幫忙,幫西門慶抓住潘金蓮的手。潘金蓮不能反抗,如此,西門慶得逞。這種情況下,西門慶肯定構成強姦罪無疑!但怎麼認定王婆的行為呢?顯然,在西門慶強姦潘金蓮的過程中,王婆是起了幫助作用的,是幫助犯,因此,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定什麼罪呢?按西門慶所犯罪的罪名定,即定強姦罪。如此,婦女也犯強姦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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