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小股東權益保護系列之:大股東拿高薪怎麼辦?

2019-08-14     股權激勵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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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做生意,難免有大小股東之分。雖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些人會利用大股東實際控制企業的便利,通過各種公開或隱蔽的手法多吃多占,這也成為小股東們憂心忡忡又左右為難的煩心事。怎麼才能優雅而體面地切實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呢?

請看小股東權益保護系列之:大股東拿高薪怎麼辦?

實例場景

阿大和阿二合夥開了一家小公司經營餐廳。阿大是大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阿二是小股東,平時也很少去店裡。年末一算帳,阿二心裡不是滋味:帳面基本持平,沒有利潤可分。但阿大卻每月從店裡拿了一萬塊的工資。

阿二覺得:你是大股東,多付出點是應該的,每個月以工資的名義拿走一萬塊,相當於一年先分了十多萬走,自己吃了暗虧;如果這樣的話,回頭我也要從店裡拿工資了。阿大想:我是總經理,大小事務我管著,領工資很正常。

解析

阿大和阿二的想法從各自角度看都有道理,但為什麼會產生隔閡呢?根源在於有幾個法律問題雙方沒有搞清楚並達成共識:

1、股東能從公司領工資嗎?

2、法定代表人能從公司領工資嗎?

3、大股東應該多付出嗎?

4、股東或法定代表人領工資的標準有規定嗎?

5、企業沒有利潤和大股東領工資有關係嗎?

6、小股東能不能也要求從公司領工資?

帶您逐一解讀:

1、股東身份不是判斷能否從公司領工資的標準。能從公司領取工資的是勞動者,也即為公司提供勞動服務的人。因此,如果股東為公司提供了勞動服務,則可以領工資,反之不能。這裡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所做的事務不能與為公司提供的勞務混淆。例如,出席股東會並議決事項、了解查閱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等,這些本身屬於股東身份自帶屬性。可以領取工資的勞務應當是指獨立於股東身份、在公司內部擔任職務並切實履行相應職責的情形。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身不能從公司領工資。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一個具體工作崗位,是法律規定的能夠直接代表公司的人員,他可以是董事長、經理等身份。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而是受公司法調整。因此,其能否領工資還是要看他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及工作內容。

3、大股東是否應該多付出這個命題要區分情形。從公司資本投入的角度,只有多投入的一方才能叫大股東。從對公司經營發展的關注角度,因其利益更大,通常會更加關心,但這不是其法定義務。公司的資合屬性決定了股東身份僅與其出資有關,各股東出資完成後,公司即具有獨立於股東的法人資格。從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角度,更加不是大股東的法定義務,完全可以通過聘請職業經理人來完成。

4、既然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是否能從公司領工資沒有關係,那麼工資標準和這些身份就更加沒有關係了。如果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擔任職務並實際提供勞務,那麼這部分內容就受勞動法的調整,相應工資標準也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多數情況下創業企業的股東領取工資的標準會低於市場平均水平,這是大股東付出的體現。

5、阿二心理不平衡還有一個原因:沒有分到利潤。大股東領取的工資在帳務上計入人力成本,如果不領或者少領的話,成本減少,公司就有利潤用於股東之間分配。因此,兩者之間的影響是肯定的。當然,企業沒有利潤並不必然是由於大股東領工資造成的,企業經營不善、收入不足等都是可能的原因,應當全面審查看待。

6、小股東提出也要從公司領工資的請求能否落實實際上涉及到公司經營的決策權問題,即誰來決定這件事。這一事項在法律上分為多個層級,日常事項由管理層決定,如經理、董事會,重大事項可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股東會又有各自的議決機制。這些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來具體規定。因此,阿二的請求能否實現在法律上要看該公司的決策機制是如何設計的。

由此可見,阿二的心理不平衡本質上還是對阿大領工資的行為性質認識不夠清晰導致的。

就實例中的情形,阿二可以開誠布公地與阿大進行交流,了解阿大日常在公司的履職情況,再來評判其領工資及標準是否合理。同時也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查明沒有利潤可分的真正原因並加以改善。

如果阿大確實存在不勞而獲的情形,阿二可以要求阿大將不合理的部分退還給公司,並且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上述問題,給各位小股東提出以下建議:

1、在開始合作之前進行充分的考慮和溝通,就公司設立後的經營管理事項進行確定,包括股東是否參與,是否領取工資及標準,將這些溝通一致的事項寫入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

2、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不當甩手掌柜,適當關注、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積極履行股東監督、知情的權利,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解決。

3、對於查實的問題,固定好證據儘早採取措施解決,包括協商、起訴等,避免積重難返,股東之間隔閡越來越大,最終只能崩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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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qmPglWwBvvf6VcSZUCH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