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何某夫婦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何某兒子在1996年與外村姑娘小紅結為夫妻與父母居住在一起,2000年外村村民李某經人介紹入贅何家,與其女兒結為夫妻,婚後何某家庭住房十分緊張,於是何某女兒向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申請。
村委會召開村民大會進行集體討論後,一致以由村兩委、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論制定的《村莊規劃條例》和《關於宅基地的管理辦法》中「宅基地只分配給男性,不分給婦女」的規定為依據,做出拒絕批准其宅基地申請的決定,致使何某住房緊張,只能租借其鄰居的空房居住,多次申請無果後,在2004年何某女兒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該村村委會履行職責,給其劃分宅基地;
被告村委會辯稱,該村村委會接到何某的申請後,村委會經過了慎重的研究,根據該村制定的《村莊規劃條例》和《關於宅基地的管理方法》做出不批准其申請的決定,這個決定是經村兩委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討論制定的,村委會根據這個規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男不分女,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何某的訴訟請求;
當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何某女兒在申請宅基地方面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權利,對何某女兒的請求,村委會有義務依法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討,村民會議討論後向其作出明確的答覆,村委會理應履行其法定職責,為何某女兒劃分宅基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33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案情分析:
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現象並不在少數,其原因除了重男輕女的思想影響之外,還在於農村普遍認為婦女外嫁後就不再是本村村民,分給她們宅基地就有可能致使宅基地外流,從而損害本村村民的利益,所以,儘管分男不分女的做法是錯誤的,但仍然會得到村委會甚至鄉鎮政府的支持,但是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法律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而農村宅基地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為關鍵的基本利益。
我國農村土地屬農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宅基地申請權,因此,在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分配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允許對婦女有任何歧視,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村委會經濟組織和當地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藉口剝奪和限制婦女在申請宅基地方面的權利。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農村村民實行自製,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第19條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此,在本案中,該村村委會不給女性村民何某分配宅基地的決定,是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但程序上的合法並不意味著該決定的內容也是合法的。
而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該村《村莊規劃》條例和《關於宅基地的管理辦法》中「宅基地只分給男性,不分給婦女」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據這一規定作出不給女性村民何某分配宅基地的決定是無效的,只要何某女兒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宅基地申請條件,就有權獲得宅基地分配,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歡迎請大家留言,一起探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pA3pqXQBd8y1i3sJzeK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