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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截留原單位400服務熱線中潛在客戶的需求等信息,並利用該信息與潛在客戶進行交易,該銷售人員的行為被判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核心提示】
當事人花費人力、財力等搭建400服務熱線等平台,進行收集潛在客戶需求等信息,並對該信息進行細化分配,安排銷售人員跟進,該信息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能帶來經濟利益;對該信息採取保密措施進行保密,該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銷售人員截留該潛在客戶的需求等信息,並利用該信息與潛在客戶進行交易,該銷售人員的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銷售人員截留原單位400服務熱線中潛在客戶的需求等信息,並利用該信息與潛在客戶進行交易,該銷售人員的行為被判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案例。
01、案情介紹
被告孫彬彬入職原告英邁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約定了保密範圍包括原告英邁思的客戶資源及合作項目情況等,以及員工未經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等。
共好教育公司聯繫原告英邁思公司官網400熱線,諮詢製作APP事宜,被告孫彬彬與共好教育公司溝通,當時原告英邁思公司與共好教育公司並未簽訂合同。
被告孫彬彬在職期間負責跟進原告英邁思公司與共好教育公司之間的項目,並在原告的SOP銷售管理系統中填寫了跟進日誌。原告當時向共好教育公司報價16萬元,而共好教育公司表示報價超出預算。之後,被告孫彬彬以個人原因離職。
之後,共好教育公司與被告弗優特公司簽訂《移動APP項目製作合同書》(該合同書上有孫彬彬的簽名和弗優特公司的蓋章),被告孫彬彬表示被告弗優特公司是原告集團旗下專門負責APP業務開發的子公司,因APP出現問題,共好教育公司向原告反映問題才發現原告沒有與共好教育的合作記錄。
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為原告的客戶資料、合作項目情況、設計方案、銷售合同等,原告採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公司的保密制度,以及公司系統分配的商業信息只有跟進人員才能看到,其他人員看不到具體的信息。
02、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共好教育公司需要製作APP項目的信息最初來源於原告搭建的平台,且原告對該信息進行細化分配,安排員工孫彬彬跟進,該信息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能帶來經濟利益;原告與孫彬彬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是原告對該類信息採取的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被告孫彬彬是在原告工作期間獲取共好教育公司的相關信息,從其代表被告弗優特公司與共好教育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可以看出,被告孫彬彬泄露並利用、被告弗優特公司利用了該信息才獲取與共好教育的合作項目。
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彬彬賠償原告英邁思公司因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50000元;
二、被告弗優特公司對上述損失5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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