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被評為1-4級的,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至辦理退休手續。
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按月領取工傷津貼,他們會擔憂幾個問題:
1、 企業能支撐多久,萬一破產了,後續的費用怎麼辦?
2、 每月的傷殘津貼是固定的,在通貨膨脹下,這筆錢實際上在一天天貶值。
3、 對於惡意的企業,就算法院判決了,但是用人單位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時,總不能每月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吧。
4、 都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了,再就業已經不可能了,但生活要繼續,創業無疑是最好的選擇了,一次性提取傷殘津貼剛好作為創業啟動資金。
1、 企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期間,勞動關係保留,期間員工發生意外怎麼辦?是否還要額外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2、 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的話,對於小微企業現金流來說是一個考驗。
3、 保持勞動關係期間,職工要求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時,繳納還是不繳納?
4、 不繳納社保的話,職工發生了醫療費等等還得要支付。不繳納養老保險時,職工是否可以在退休前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雖說大多不支付,但各地口徑並不統一)。
那麼,究竟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可不可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三點明確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採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
顯然,從國家角度,為了更全面的保護傷殘職工後期的康復、治療及退休等問題,明確不支付一次性領取。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戶籍不在統籌地區(按參保基數來定)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傷殘津貼。
此觀點是參照2004年18號文件《勞動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綜上,不允許一次性支付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更全面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利益,但是當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時,用人單位的誠信度和經營風險難以把握,把工傷職工未來的生活保障交由這樣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風險較高,利大於弊,反而難以起到原來的作用。
所以,關於是否需要一次性支付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傷殘津貼,應當尊重勞動者的選擇權,如果勞動者的戶籍不在社保統籌地的,勞動者選擇一次性支付應當予以支持。在廣東地區的裁判案例中,仲裁和法院也是普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