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看到這麼一則消息,一名員工以「家裡有事」為由向自己的主任口頭請假,但主任沒有批准,結果這名員工再請假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就這麼直接曠工了,結果在騎電動車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該員工被交警認定負次要責任。
那麼這裡有個問題,該員工在沒有獲得領導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曠工回家,結果發生交通事故了,這種情況應該被認定為是工傷嗎?我們先來看一下關於認定工傷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的定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有關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到了交通事故,那即可被認定為是工傷。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新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記載,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親、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經過調查後,人社局認為這名員工在向公司請假沒有獲批的情況下,私自曠工回家卻遭遇交通事故的行為,並不屬於工傷,所以做出了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該員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過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員工向領導請假後前往其親人居住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工傷認定事實不清且證據不去。
最後一審法院做出判決,撤銷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限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後30日重新作出認定。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決定上訴至二審,表示該員工雖然口頭向領導請假,但領導並沒有同意,但員工依然決定要離開單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且該員工再請假的時候,並沒有說是要回自己親人家。
員工則解釋,即便我請假沒有獲得公司的批准,那也只能算是違反了勞動紀律,並不能因為這一點就影響到了我的工傷認定。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下班是指規定工作的結束或通過單位準假的方式視為結束,員工在請假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公司,並不屬於下班回家的路上,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工傷,所以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員工訴訟請求。
總結
實踐中經常發生員工請假未批就擅自曠工的情況,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通過上面的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在沒有經過單位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曠工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是不會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的,這點很關鍵。
即便勞動者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還是需要遵紀守法才行,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辭職,都需要經過公司同意後才能離開,否則很有可能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庇護。
當然,如果家裡確實出了點事需要趕回去,而公司就是不批辭職的話,那我們也應該考慮清楚,自己到底該不該繼續留在這樣的公司,連員工因為家裡原因的請假都不批,這樣的公司真的還值得我們為其賣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