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多人已被行政處罰!網警提醒:嚴懲疫情期間惡意造謠!

2020-01-31   江西網警巡查執法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有一些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甚至製造傳播謠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近日,贛州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多起網上故意製造傳播謠言的違法行為。



01

1月25日,興國縣古龍崗鎮廖某在其家庭微信群中看到一條微信,內容為「政府已下發通知了,三僚已有一例病毒了,請注意:車牌為浙BL05xx這個車剛從武漢回來,車上的人都確診了偷跑回來的,大家看到後及時報警,希望大家留意車牌號,轉發各個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感染,(xxx村的,還沒找到人,沒去醫院隔離)。」未經思考,廖某便轉發至當地微信群。

興國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發現後,協同當地派出所民警依法對廖某進行傳喚,調查取證後,以涉嫌散播謠言給予廖某教育訓誡的處罰,並要求其寫下悔過書。


02

1月27日上午,上猶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則內容為:「有人冒著生命危險在撿口罩了,說明已經有人開始回收口罩了!大家口罩一定要剪掉掛帶再扔!不要讓本應該保護我們健康的口罩成為新的病毒傳播物。接力!!迅速轉發出去!」的消息在微信群內流傳。

經查,此信息系上猶縣羅某發出。因未出現大範圍傳播及造成更大的影響,且羅某主動在微信群內告知不要相信此類信息,民警對羅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03

1月27日,石城縣網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石城縣廖某英在微信群內發言稱「各位兄弟姐妹們,大家千萬不要出門哦,木蘭鄉已經確診有兩個人是這樣病毒感染了」、「我妹妹剛剛打電話說的,她們那裡每條路都封了,昨晚她們村裡還召開村委會了」等不實言論信息。

當天12時許,和廖某英同在「聊天群」內的熊某平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分別在「花園村中村組工作群」、「牛牛戶外Vip群」「心中夢」等七個微信群內轉發廖某英散布的謠言,引發群眾對疫情的恐慌。

1月28日,石城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和琴江派出所將廖某英、熊某平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廖某英、熊某平兩人對自己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石城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廖某英、熊某平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三日和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04

1月27日,崇義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一網民在微信群內發表有關「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不實言論。

經查,該網民的真實身份為吳某平(男,44歲,崇義縣龍勾鄉人)。經詢問,吳某平在其他微信群內看到了一條內容為「大家告訴家裡人,外出不要收現金,當地人已經在多批人民幣表面監測出新型冠狀病毒病源體」的信息,其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轉發至微信群里。

吳某平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崇義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網警提醒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形勢嚴峻,廣大群眾要加強自身防護,無特殊情況不串門、不聚會、不聚餐,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戰勝疫情。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大家要從政府官方或疾控、醫療機構、權威新聞媒體了解疫情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切勿傳播此類謠言。公安機關將繼續堅決打擊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贛州網警巡查執法